宋朝如何应对“高考移民”?(第2/2页)

话说天圣七年,有一名叫作王济的庐州士子,为得到参加开封府发解试的机会,想破了脑袋。嘿,真让他想到一个法子——原来他的哥哥王修已在开封府祥符县购置了十八亩田产,有了首都户口。王济在申报户籍资料时,便将兄长王修登记成自己的父亲,这样便取得了在开封府参加考试的资格。还有一个叫王宇的外地人,也冒用了王修的户籍,将王济祖上三代登记成自己的祖宗。谁知开封府在核查应届士子的户籍材料时,很快就发现了王氏的造假,于是传为京城笑谈。还有人上书皇帝,要求实施更严厉的“异地科考”管制。

但是,假如宋朝想完全禁止“异地科考”,那将是极不现实的——除非宋王朝是一个静态、凝固如明朝初叶的社会。但宋代是一个允许自由迁徙、人口流动比较频繁的繁华时代,许多士子都游学于京师,或者跟随在外地工作的父亲,早早就离开了家乡,你叫他们在发解试时必须千里迢迢跑回家乡应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因此,宋王朝在原则上要求发解试士子不得“寄应”的同时,也尊重现实,承认现状,允许大宋士子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异地科考”。我以北宋的三条立法为例来说明:

其一,大中祥符七年(1014)立法:“应进士并诸科举人等,今后除取本乡文解赴举外,如是显无户籍,及虽有籍已离本贯、难更往彼者,即许召曾经省试举人三人,或御试举人二人,或命官一员,保明行止。……许于开封府投纳、引验,便与收接,依例考试、发解,并于卷头分明开坐元本乡贯并寄应去处。”

其二,天圣七年(1029)立法:“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三,嘉祐三年(1058)立法:“奉诏再详定科场条制……(开封府)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

综合这几条法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你是宋朝士子,那么你还是有机会成为一名合法的“科考移民”的:

一种情况是,你没有户籍,或者虽有户籍,但你已远离户籍所在地,难以返回,那么你可以寻求往届省试进士三人、或往届殿试进士二人、或朝廷命官一人作担保,便可取得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的资格。

另一种情况是,你已入籍京城,自然就是合法的“科考移民”了。在宋代,要取得京城户口并不太难,只要你在开封府购置有田产——这意味你要向开封府缴纳二税,开封府要给你编户——便可取得京师户籍(“北漂”已哭晕在厕所)。为什么上面提到的那个王济非要冒充成他哥哥的儿子?原因就在这里。王济冒籍事件暴露后,宋朝收紧了“科考移民”政策,要求必须取得京城户口七年,并常居于此的士子,才有资质参加开封府的发解试。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你在开封府并无产业,但父祖的坟墓在那里,也可视同已取得京城户籍。

宋朝对“科考移民”的有限放开,也让不少士子有了机会钻政策空子,导致宋代科举考试中冒籍现象相当严重,比如家有资产的士子,往往“旋置田土,贯户取解”。但尽管如此,我们还得承认,宋朝从北宋初期严禁“异地科考”,到后来有限度承认“科考移民”,毕竟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在一个充满流动性的社会,政府的决策,应当是适应这种流动性,而不是对抗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