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对付“贩卖人口”?(第3/3页)

由于许多被父母卖出去的儿童都被官府赎回,导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钱收养孩子,因为收养后被官府发现,又会被赎回去,尽管经济上或无损失,却白白浪费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议,应默许民间的人口交易:“比诏淮南民饥,有以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自存,望听其便。”这里的“以男女雇人”,实际上就是将家中的孩子卖给有钱人家当奴婢,否则官府也没必要代为赎回。

宋仁宗尽管批准了这位臣僚的建议,但宋朝为贫者赎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庆历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宋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南宋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诏曰:“中都、平州及饥荒地并经契丹剽掠,有质卖妻子者,官为收赎。”

对于实际上被贩卖的宋朝儿童数目来说,宋朝的赎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官府出于仁者爱人之念,为贫困人家赎回无奈卖掉的孩子,无疑正是大宋文明的闪亮之处。我见闻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类似的人道主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