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李元度(第2/4页)

“麾下平江勇与恒态微有不同者。他处营官、哨官,各有赏罚生杀之权,其所部士卒,当危险之际,有爱而从之,有畏而从之。尊处大权不在哨官、不在营官,而独在足下一人。哨官欲责一勇,则恐不当尊意而不敢责;欲革一勇,则恐不当尊意而不敢革。营官欲去一哨,既有所惮;欲罚一哨,又有所忌。各勇心目之中,但知有足下,而不复知有营官、哨官。甄录之时,但取平江之人,不用他籍之士;‘非秦者去,为客者逐’。营、哨之权过轻,不得各行其志;危险之际,爱而从之者或有一二,畏而从之,则无其事也”(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此则批评李元度治军不遵守湘军“家法”,并在军中大开地域歧视之风,为患实巨。湘军“家法”,其本质在于三“宜”:文法宜简,事权宜专,情意宜洽。李元度以文人治军,最大的弊病就是做不到事权宜专。什么是事权宜专呢?曾国藩说:

“一营之权,全付营官,统领不为遥制;一军之权,全付统领,大帅不为遥制。统领或欲招兵买马、储粮制械、黜陟将弁、防剿进止,大帅有求必应,从不掣肘”;

用今天的话说,就是一种彻底的层级责任制。湘军内部,由勇丁而什长而哨官而营官而统领而大帅,层次分明,逐级负责;既不许越级报告,也不许越级指挥。形成这种制度的本质原因,则根源于湘军的招募制度。严格按照湘军营规来组建部队,那么,营官由统领挑选,哨官由营官挑选,什长由哨弁挑选,勇丁由什长挑选。什长以上的各级军官皆有专权,皆负专责;而自士兵以至军官,俱只听命于其直管上级,心无旁骛,职有所专。上级对下级,只问点名是否应卯、遣调是否及时、作战是否出力;而下级本辖之权,尤其是人事权,上级例不干涉。因为,治军最重要乃至唯一的目标,不过基层士兵于危险之际能够懔遵军令、以命相从而已;要做到这个目标,前提则在于日常训练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扎实可靠;能否做好这两项工作,又赖于各级军官对本辖人员的有效管理;而能否有效管理,关键则在于各级军官必须拥有职责范围内的全部权限。“譬之木焉,统领如根,由根而生干生枝生叶,皆一气所贯通”。

李元度治军则不然,他采用的是扁平化管理。依照今日企管理论,这种管理无疑更人性化、更能促进组织内部的交流;这种管理的前提是组织成员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实现组织目标需要成员具备极强的创造力。但是,军队不是一般的组织,而是一部由血肉之躯构成、用来杀伐攻取的庞大机器,纪律(等级)严明重于个性发扬,令行禁止甚于往复辩难;否则,令以言歧,法以情乱,必然降低杀人机器的运行效率。李元度不能参透此意,而希望在全面了解军中隐情的前提下,奖罚生杀皆自己出,不滥罚,不枉赏;但是,对于三千多人的平江军来说,一人之心力或有时而穷,一人之目力或有时而尽,追求最精确的管理,反而堕入最混乱的迷宫。一些基层士兵、军官或因这种人性化管理而免遭冤屈、获得福利,对李统领个人抱有好感,“危险之际,爱而从之者或有一二”。但是,限于精力,领导关怀只能落实到有限的个人,作不到雨露均沾;而与此同时,中上层军官的权力和威信却已受到破坏,并直接导致对本级职权的放弃。于是,更多的基层士兵和军官获得一种无拘无束的“自由”,既感受不到来自最高级指挥官的“爱”,也不用体会针对直管上级的“畏”,从而严重影响全军在“危险之际”执行命令的效率,所谓“畏而从之,则无其事也”。“畏而从之”,是军事制度的“恒态”;“爱而从之”,则是超越制度的“变态”。李元度秉文人之质,抱妇人之仁,妄以“变态”为“恒态”,乱了湘军的家法,曾国藩不得不多费口舌对他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