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顺帝(第3/4页)

伯颜又以汉人造反,重申汉人高丽人及南人不得执兵器之禁。《元史》说他曾提议杀张、王、刘、李、赵五姓人,读来好像不近情理。可是他又确曾以顺帝名义下诏:“汝宁棒胡、广东朱光卿、聂秀卿皆系汉人。汉人有官于省、台、院及翰林集贤者可讲求拘捕之法以闻。”而更不合理的,则是他又禁汉人学习蒙古文及色目文。一方面元朝法律有明文规定:凡五品官以上所进表章都要以蒙古文为正本,汉文为副本。

伯颜于1340年败后,他好多措施都被放弃,譬如科举又已恢复。只是有些原有种族上不平等的法令,依然存在,例如“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又如“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汉人死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这类条文与元朝及顺帝全始终。我们今日提出这些文件,也不专在替汉人鸣不平(因为鸣不平没有浓厚的历史意义),而是指出元朝人不明了中国官僚组织的真性格,因此也不明了他们自己所作所为的真实意义。

从长远看来,要是蒙古人决定了他们自己统治者的地位和色目人的次要地位,都应长久地保持,有如世袭的阶级(caste system),则他们的政治体系也应当构成“封建”(feudal)形态。这也就是说,自始就以地方分权的办法,听任宗室王子主持他们采邑内部各种民事刑事,王室只要求他们供应军事上的人员马匹,并且按时进贡,然后各采邑才能彻底地举行次层的封建(subinfeudation),这样才能将全社会构成一个金字塔的模样,全民都有尊卑长幼的序次,而且通过遗传,永不更动。更之地产也要与政权不相划分,经理人员则为武士,如此才能防制社会的流动性摇撼全部体制。同时享有特权者,也各有他们在社会里固定的功能(function)。日耳曼之部落在中世纪以前征服西欧时,就用这种体制,产生了西方的封建制度,而且维持好几百年。可是事实上忽必烈的组织系统,又采取中央集权制,不仅地方政府分为路、府、州、县,官员由大都委任,而且再由中央政府派出行中书省、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元史》里面的“百官志”,名目浩繁,共有文散官四十二阶武散官三十四阶,依原则各官按品级都能互相交替,甚至“投下”(贵族的食邑)也由中央政府设官分职的看管,佛教的寺院则成了贵族出纳款项的银行。于是食禄的贵族全无责任,反因他们利薮之所在,开倾轧争夺之门。

蒙古人倾向实际,不耐心于中国传统政治的道德观念和抽象原则。殊不知官僚政治虽有无数矫揉伪饰的地方,其提倡对自身的约束和对人的揖让却并不是全部做作。并且这种道德观念确是各人衷心奉行,或者只成为社会上的一种压力没有实际的区别。在当日无法将亿万军民个别的管理得全无差错的时候,这些抽象原则之精神上的力量仍不可忽视。最低限度它们维持官僚体制上逻辑的完整,间接培植着民间对朝代的信心。一般说来,蒙古人不能体会到这种文化上的因素是一种行政的工具;语言上的隔阂,无疑的有决定性的影响。即算对儒家思想最为崇重的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Ayurbarwada)一朝也不过由皇帝的命令将《大学衍义》、《贞观政要》和《资治通鉴》译为蒙古文。以双方心理上和社会习惯上的距离之大,其隔阂不能因此弥补,当时汉人留下很多蒙古人不通文墨、他们不屑与之为伍的纪录。其实官僚不能朗诵诗书,皇帝的圣旨以俚语抄传,本身不一定成为行政上的差错,但是集体的讲则是这些因素在中国特殊的环境里,构成统治者不能赢得被统治者自动合作的关键之所在,伯颜不过将这鸿沟更加显明的公诸众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