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第2/11页)

汉代普通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急就篇》)。粮食和菜蔬都是农民自己耕作的收获。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只计算人们生存最必需的粮食和食盐的消费。

汉代口粮的一般标准,从文献记载和考古材料中大致可以了解。《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氾胜之书》说‘丁男长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寔《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是谷三石。按粮食加工消耗率计算,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1]。也就是说,每人每日的口粮是六升左右。《汉书·匈奴传》载王莽发三十万士兵出征匈奴,严尤上书说:‘计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非牛力不能胜。“糒”是用米做的干粮。‘用糒十八斛‘,是指三百日的干粮用米十八斛,正好也是日食米六升。对于一个成年劳力来说,每日六升口粮恐怕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标准了。这从汉代屯田士卒的口粮供应也可以得到证实。

汉代边塞吏卒的口粮和日用衣物都是由国家供给的。居延汉简所载边塞吏卒

的廪食,有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其中,以‘三石三斗三升少‘的记载最多。吏卒廪食是按每月的天数计算的,因此大月小月自然就会出现差别。杨联升先生曾经正确地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与‘三石二斗二升少‘虽是两种计量,‘然苟以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释之,则每日均为米六升太半升。‘(杨联陞1992)但杨先生以‘额较多者谓未舂之粟,额较少者谓已舂之米‘,认为‘二石‘与‘一石九斗三升少‘之廪给为米而非粟,这个意见却值得商榷。因为有的简文明确记载‘二石‘与‘一石九斗三升少‘之廪给是粟。陈直先生认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这个解释就较为合理(陈直1986)。总之,边塞吏卒的口粮标准基本上是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少‘(小石)。这个口粮标准比内地一般的劳力略高,大概是因为边塞劳动条件比较艰苦的缘故。

成年劳力每月食粮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一般家庭每月的食粮消费量又是多少呢?汉代家庭的结构和规模不一,普通家庭有父母妻子型和夫妻子型两种主要类型。所谓‘五口之家‘,通常即指父母妻子三代型。《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所载农户人口,如‘户人越人能田三人口六人‘,‘户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裘锡圭1974),大约也是属于父母妻子型家庭,但第二代兄弟尚未分家。夫妻子型只有两代,一般是四口左右。居延汉简所载边塞戍卒的家庭,不少是这种类型。戍卒在服兵役之前,基本上都是农民。封建国家供给戍卒家庭的食粮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农民家庭为保证生存和繁衍后代所必需的食粮消费量。汉代人民年龄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称大男大女,七岁至十四岁称使男使女,两岁至七岁称未使男未使女。汉简有关简文表明,大女和子使男每月廪食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廪食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廪食一石一斗六升大,其间相差都是五斗‘未满两岁的婴儿,则廪给一斗。但实际上发给全家的粮食,往往扣掉零头,只给一个整数。戍卒家属的这种廪给标准,当然不反映他们每个人的实际吃粮数。但这种官方规定的廪给标准‘可以看作是不同年龄段的非丁男人口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口粮标准。据此,大体上可以推算出汉代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为维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粮食月消费量和年消费量。下面试举几个不同家庭结构的例子: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3)+(2×2.16)+2.16=12.48石,年消费量为149.76石:如果有三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3)+(2×2.16)=13.32石‘年消费量为159.84石。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两个大男,两个大女,其粮食月消费量为(2×3)+(2×2.16);10.32石‘年消费量为123.84石;如果有一个大男,两个大女,一个使男,其粮食月消费量为3+(2×2.16)+2.16:9.48石‘年消费量为13.76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