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动物权益(第2/2页)

诚然,印度的人类也同样拥有动物权益,然而在这个动物占支配地位的国度,人类肯定是二等公民。用美国的说法,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动物的等级制度中,人类的等级列为非婆罗门,但并不享有表列种姓(3)的优待,也没有为他们特别设置的配额。

假设这位游历天下的南方婆罗门对晒太阳的狗儿的幸福状态艳羡至极,竟斗胆躺倒在狗身旁的路上。他可不会有狗的幸运;他的运气只不过是一位南方婆罗门的罢了;而且,如果驾驶下一辆路过汽车的司机恰好是非婆罗门,那么晒太阳的婆罗门恐怕就要短命了。他要想活下来的最佳办法,就是和狗儿紧紧挨着,使得司机被迫作出抉择,要么不轧过去,要么就得连人带狗一道轧过去。这种情形下,晒太阳的婆罗门可能逃过劫数——使得他非婆罗门的对手因为不得不放弃除掉一个活生生的婆罗门的机会而大为光火。

我们要如何评价印度的这套道德准则呢?公开的基督教教义认为,上帝为人类创造了飞禽走兽,人类可以随意处置,相形之下,印度的这套道德准则别具一格。然而,印度关于不可捕杀非人生命的禁忌也有其阴暗的一面。比方说,神圣不可侵犯的印度圣牛是它们人类崇拜者的无谓的负担。在印度,营养不良的母牛和破坏成性的山羊流于泛滥,是改善农村经济的一大障碍。活着对动物自身而言同样也是受苦受难;因为母牛的神圣权利无非就是可以活着而已,并不是享受体面的生活。如果你连下一餐都不知道往何处寻觅,那被尊为神明又何乐之有呢?如果我命中注定要转世当一头牛,而且可以在印度和西方之间选择出生地的话,我相信我应该选择西方。在印度,可以肯定我永远不会被屠宰,但是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指望。在西方,我可能会在人类专横的双手中缩短生命,但是活着的时候大概会快乐得多。印度动物的权利法案中并没有追求幸福的这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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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印度教三大神中,湿婆是毁灭之神,梵天是创造之神,毗湿奴是守护之神。

(2) 前半句出自《圣经·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十三节,后半句为作者的发挥。

(3) Scheduled Castes,也译作“在册种姓”,俗称贱民或不可接触者。1935年英国通过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给予印度省更大的自治权,并将此前被英国人称为“被压迫阶级”的贱民、处于印度教主流社会之外的部落及其他落后阶层群体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中为他们保留席位,从1937年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