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权主义与新威权主义

威权主义的定义比较一致,新威权主义则并非如此。

威权主义是基于传统规范的政体,它的权力并非源于自身。传统规范先于威权体制,大于威权体制;威权体制有义务服从传统规范,传统规范没有义务服从威权体制。因此威权体制是有限政体的一种,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定义的“僭政”范围。僭政是自我授权的、为自己服务的、不受传统和先例约束的无限权力。

权力的可预期性是威权体制和立宪政体的共同特征,也是二者能够低成本相互转化的基本约束条件。如果我们将威权体制视为立宪政体在不利环境下的自我保护,将立宪政体视为威权政体在有利条件下的自然发展,并没有严重违反迄今已知的历史进程。

威权体制的性质取决于权威所出的传统规范,不大取决于威权体制的领导人。因此,这些领导人不会也不敢自称伟大思想家。神化领袖无异于动摇国本,对传统规范的权威构成严重威胁。传统规范一般就是神圣教会和正统君主的权威。这种权威源远流长,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在没有经过专门政治训练的普通人眼中,传统规范和自然法则没有明显的区别。威权领导人的权力似乎酷似父亲在家庭内的权力,不是篡夺的产物。事实上,大多数威权体制都有父系家长制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力是有机的(自发形成的亚稳态结构,不需要持续的外力干预)。就像丈夫残酷虐待妻子,而妻子一般不会认为他是强盗。暴力狂即使离婚,通常也不会遭到强盗的惩罚。共同体成员对待威权领导人的态度与此极为相似。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威权体制是无法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权力都会迅速退化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难冒充威权体制,就像很难把一个男人因没有明媒正娶而犯的强奸罪说成家庭暴力罪。

匈牙利的霍尔蒂海军上将和西班牙的佛朗哥大元帅是经典的威权主义者。他们的权威属于正统教会和君主。他们是以君主国摄政的身份行使权力,维护而非破坏王国的法统。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所有的天主教君主国都在这种政体的统治下。在君主空位或主少国疑的时期,王国摄政者一般都是霍尔蒂或佛朗哥这样的人物。威权体制并不自认为或被认为是临时政府,它将继承正统君主的权力交给正统君主,就像管家将老主人的家业交给长大成人的小主人。管家有时是忠诚的,有时并不忠诚;但不忠的管家通常很难变成强盗,因为他接管权力的条件和方式已经对他的行为构成了刚性约束。除非遭到外部政治势力的干涉,立宪君主制将是威权体制的自然结局。

欧洲和基督教世界以外,威权体制的建立和稳固取决于两项基本条件。其一,有机共同体的存在;其二,正统君主制和传统宗教或其他规范的约束力。依靠征服者的权力建立的多元超民族帝国不具备第一项条件,例如波斯帝国、大清帝国和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这样的帝国属于僭政范围。分开来举例说,苏丹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阿拉伯人无法行使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的权力,武断之治和无政府主义是他仅有的选择。凯末尔(Kemal)的新政和青年土耳其党的新政并没有任何区别。凯末尔本人只是青年土耳其党三杰麾下的偏裨小将,论思想和能力远不及恩维尔·帕夏(Envev Passha)。他能在恩维尔失败的地方成功,恰好就是因为泛土耳其主义的失败给他创造了条件。泛土耳其主义是什么,需要一些简单的说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9世纪晚期流行的意识形态,最初源于拿破仑三世的意识形态输出,主张突厥语系各群体应该团结起来拥护土耳其苏丹,建立从中亚到中欧的超级国家,就像拿破仑三世希望统一拉丁各国一样。青年土耳其党是泛突厥主义的主要政治组织,通过军事政变控制了土耳其帝国;压制亲英和主张联邦的自由协和党,依靠德国的支持推行中央集权化改革,废除国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采取挑衅式外交政策,最终同时向英俄两国宣战,导致土耳其帝国解体。从上述解释说明中,我们把目光拉回亚洲,不难看出,日本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成功并不仅仅由于政策的恰当。泰国完全符合第二项条件,部分符合第一项条件。历史上的暹罗王国发挥了泰语各族群保护人的作用,抵抗了缅甸和安南的侵略野心,使他们免遭占人和孟人的灭族惨祸。泰国王室有理由信任臣民无言的忠心,正如慈禧太后有理由怀疑降虏美丽的表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