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平等(第2/2页)

我们到底前进了多远?我们喜欢以一种线性进步的术语来思考社会变迁,而这也是启蒙时代的遗产。但这往往会造成我们的历史短视——我们很容易忘记眼前的状况是多么偶然,过往的历史曾经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路径,即使在最近几代人中,性隐私权的边界也一直遭受着挑战与重塑。在法律与社会的实践中,女性以及未婚人士之性自由被广泛接受是一种相当崭新的进展。即使在今天的英语世界中,避孕与流产的条款仍然受到高度争议,卖淫问题同样如此。虽然成人间自愿乱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并往往延伸至不那么有害的亲属关系,但只有部分国家对此允许,其他国家则将其治罪。关于性自由之界限存在各式观点,这仍然是我们时代最具争议的文化问题之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隐私与平等的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思想支持,但同性恋自由的扩展始终饱受争议。1967年英国法律准许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私下发展同性恋,但随后有一大堆人出来指控同性恋“公开”勾搭。于是,一项新的法律被推行,其针对的并非同性恋本身,而是将其限制在公众视线之外。迟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男性即使私下、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也是不道德的,应受惩罚;而英国政府则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倘有任何“推动同性恋”或者在学校教导孩子“将同性恋视作一种家庭关系来接受”的举措皆属非法——所有这些法律直到2003年才被最终废除。尽管不断地面对着不计其数的挑战,对于同性恋的歧视仍未能终止,这不仅仅体现于婚姻制度,同样体现于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定罪上。如今在英国,一个男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用烧红的铁板在其妻子臀部打上烙印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对象是男性的话,即使秘密且自愿地进行此类虐恋仪式,仍然是不合法的——上议院与欧洲人权法庭皆作如是观。因此不足为奇,如今许多学者与激进分子都抛弃了公共与私人行为之区分,而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建构,遮蔽了社会中由特殊——主要是“异性恋规范”——观念与政策主导的更大霸权。

因此,在过去五十年间,自由与压制、平等与不公、个体权力与集体道德之间的平衡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虽然它们的形式一直在演变,但性道德、公与私的问题总是一再出现,如今,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危及整个世界的天主教会,分裂全球的圣公会群体,不断在美国政治之中掀起热潮。不过,所有这些争议都是由某些新的因子所塑造,它们根源于18世纪初次浮现的现代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不止于此,启蒙的理想根基比以往更为牢固,成年人应当自愿地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性别、性取向抑或婚姻状况为何,此种基本观念得到了隐私这一宪法权利的保障,虽然它仍具争议,但已经铭刻于英国、欧盟与美国的基本法律之上。

因此,启蒙的最终遗产远非直截了当,而其影响仍在不断演变。回过头来看,我们很容易认出它是一个历史节点,自此以后的西方性文化转入了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轨道。如果说其间有何差异的话,那就是此种文化的特征——它的个人主义、它的明确性、它的放任性、女性与同性恋者所要求的平等地位——在近几十年变得更为独特,而世界也随之变得更小。它们同样造成了广泛影响:西方的女权主义已波及全球,西方的性自由观念亦复如此。

尽管如此,类似于前现代欧洲的性理想与性实践在世界某些地方仍然得到坚持。男人与(特别是)女人依然会因为发生婚外性行为而面临公共诉讼的危险。在多数情况下,上帝之道会充当审判的主角。正如阿亚图拉·霍梅尼1979年的著名声言,在一个道德社会中处死妓女、通奸者与同性恋者,就如割下腐肉那般正当。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婚外偷情或同性恋的男女仍会被施以监禁、鞭刑、绞刑,甚至石刑。在法律之外对这些男女施加迫害的做法,甚至更为普遍与根深蒂固。同样的行为也曾经在西方文化的大部分历史时间持续过。它们建立在相似的基础之上——圣书与圣人的神圣权威、对于宗教与社会多元主义的禁绝、对于性自由的恐惧、对于男性统治权的坚信。它们显然有利于维持父权社会的秩序,它们也显然不利于人类的幸福。它们会在这个世界的其他地方延续多久,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