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与人口(第2/7页)

这种观念同样得到了一些态度更为客观的思想家的支持。18世纪80年代早期,马丁·马丹,一位颇受欢迎的福音派传教士,也是考珀大法官的侄孙,还是专门为了患病妓女而开设性病医院的牧师,他出版了一部厚重的畅销书《论女性的毁灭》(Treatise on Female Ruin),鼓吹“每一个诱奸女人的男子,不论是否曾许下结婚的承诺,都应该公开与那个女人结为夫妇,”即便他已结婚,“否则以死论处,或者终身监禁,直至他顺从为止”。他认为,这显然是解决诱奸与卖淫之双重罪恶的源自神授的途径——上帝难道未曾命令“如果一个男子引诱了一个没有订婚的女子,并且跟她睡了觉,他就该娶那女子为妻”(《出埃及记》,22.16)?

结果是,围绕此一问题爆发了一场广泛激烈的争论,详细论述并拓展了前两个世纪以来累计的对此问题正反两面的论述。就在马丹的书面世数月之后,在远离伦敦的柴郡教区,其牧师亦惊叹这“仍然是人们谈话的焦点,我去过的任何一个集会皆是如此”。

三个主要的因素导致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最根本的是,《圣经》似乎有不少地方支持男人娶多个妻子。那些长老的多妻制在《新约》中并未受到任何明确的谴责,这成为了一个长期的神学难题。宗教改革之后,一如我们在第二章之所见,圣经事例的权威性导致早期的新教徒进行了多配偶婚姻的试验。17世纪50年代,人们对于此种实践之兴趣再次兴起,当时他们似乎正在彻底地重塑社会。在那些主张一夫多妻制是“真正的婚姻形式”、“合法且荣耀”并得到上帝完全认可的人之中,有弥尔顿、共和派下院议员亨利·马滕,以及霍布斯的“至交”——著名的作家与法官弗朗西斯·奥斯本,他那广为人诵的著作抨击一夫一妻制只不过是“狡猾牧师”的发明。在1657年,奥斯本的一个朋友出版了贝尔纳迪诺·奥奇诺为多妻制辩护之名著的英译本,次年,护国公公开怂恿准许一夫多妻制的婚姻。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禁止多妻制纯粹是一种专断的人类习惯所致:“在世界上某些地方,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而在其他地方,则没有这种自由。”甚至反对一夫多妻制的教会人士有时亦对此承认。一位剑桥的教授在1731年写道,不承认《圣经》容许纵欲放荡乃是愚蠢的,“其不仅允许多妻制,还外加承认纳妾”。

在17世纪晚期与18世纪,《圣经》与教父的文本仍然是所有关于一夫多妻制之讨论的一个组成要素。1780年,当马丹将解经学作为其论述的主要根据时,他是自觉地把自身置于这一思想传统之中。他相信,自己正在从事一项重要工作,其肇始于最初的新教改革者,旨在除去天主教的诸种堆积物,让基督教的婚姻返归上帝最初的设计(他声称,《旧约》与《新约》的真实讯息乃是,性行为本身就创造了一种不可撤销的婚姻,任何一个男人都可以成为很多女人的丈夫,所有其他的礼仪和解释都只是牧师后来的发明)。在16世纪80年代,这样细致的圣经学乃是这项工作唯一的展开方式。即便在17世纪80年代,这仍然是最受尊敬的方式。马丹在18世纪80年代求助于此,也显示出基要派的《圣经》解读对于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早期的宗教复兴具有何等关键的意义,以及它如何强有力地启发了福音派的激进社会改革。尽管在当时,这种路径仍然悬绝于正统教会文化之主流,更不用说世俗观点了。

1700年之后,实际上,人们对于一夫多妻制的兴趣主要与性自由的一般进展相关联,这正是导致其重要性的第二个原因。源自《圣经》的论述逐渐被其他的观点所超越——男人的天性好色、性伦理出自人为、原始基督教被教士所遮蔽、自然法的要求、其他文化的例子、家长对于女人与孩子的所有权。正如福音派人士要求恢复《圣经》的真实涵义,这一思潮也主张晚近的婚俗主要出自人类的创造,但其结论正好相反——婚姻法则应遵循人类的政策,而非《圣经》的传统。至18世纪中期,这成为了更普遍的观点。“感谢上帝!”1753年,司法部长达德利·莱德爵士在议院感叹,我们弃绝了那种认为婚姻是永恒神圣制度的观念,“我们如今已超越了它,也超越了很多其他的迷信观念”。早在1710年代,他是个年轻人时,就与朋友们争辩一夫多妻制与离婚是否正当,并且他认为,不应以上帝的而应以“世界的利益”最终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