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盈缩(第2/6页)

同样,关于人身自由的论证更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为,而不是其他。我们所谓“放荡”与“自由”的观点亦是如此:一个实质上用来为性滥交提供辩护,另一个关注的则是把性行为从非理性的规则与传统中解放出来。在所有这些辩护之中,性作为一种健康的自然行为几乎总是被限定在异性之间。与此相类,虽然有人主张一切两性关系都是自由的,不过总体而言,人们更认可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未婚男女,而非已婚人士。偷情与嫖娼本质上属于私人事务,这一点论证起来更为容易,因为这些行为并没有严重伤害他人,而与之相较,通奸的危害则更大——很明显,出轨行为往往会严重伤害到配偶与孩子。

在现代人看来,这些辩护中最刺眼的莫过于其对于阶级与性别的限制。虽然性自由在观念上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阶层,而且在18世纪晚期与19世纪的工人阶级中,各种形式的自由结合也屡见不鲜,但此种观念首先还是意在为绅士与贵族提供辩护。相比之下,性规范经常被视为中产阶级体面正派的一种特征。同样地,在受教育阶层看来,劳动阶层的道德状况乃是一种公共事务,因为国家的整体实力与繁荣昌盛由此维系,还因为穷人的私生子会造成地方税收与资源的负担。“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亚当·斯密在1776年评论道,都存在着两类不同的道德律法:一种是针对普通民众的“严格”律法,另一种则是针对上流人士的“宽松”律法;只有后者才能够承受并彼此谅解“男女至少一方通过出轨行为”来追求快乐。尽管在18世纪晚期,有关私生子的法律可能是针对不贞行为之公共戒律最为重要的遗留形式,但不足为奇的是,倡导性自由的上层人士压根儿就不把它放在眼里。

正如斯密所指出的,性自由同样严重地偏向男性的利益。有的时候此种学说以一种普遍的意义表达出来,并时而(17世纪80年代阿芙拉·贝恩的诗歌是最惊人的例子)把男女两性都纳入其中。但多数时候它明显强调的是赋予男性自由“使用”或“享用”女性的权利,很少有专门支持女性之性自由权利的公开讨论。相反,虽然人们过去遵循宗教道德标准,如今更重视世俗的意义,但这一转变却强化了双重的性标准。不少关于性自由的讨论都承认所谓女性贞洁只是一种人造概念,是文化与教育灌输出来的产物,1749年休谟认为这一事实“如此明显”,以至于毋庸赘言。然而,人们又觉得应当继续强化这一概念,其主要理由乃出于现实的与家长制的考虑,一如那些性戒律的辩护者。这些理由中最基本的,一如伯内特主教所述:“男人对于他们的妻子与女儿具有一种所有权,因此对她们的亵渎或侵犯乃是一件不正义与有害的事情。”另一种流行的观点是,一个不贞的女人可能给她丈夫生出孽种,由此危害了继承权与夫系的传承,可事情无法逆转。休谟议论道:“从这种粗浅的解剖学的观察,可以得出两性在教育与义务方面的巨大差异。”正因为血统与财产权的混乱直接威胁到公民社会的利益,所以女性失贞不应被视为无害或私人事务。(虽然“以一种更直接的方式来解释”,但根本原因乃在于“男人才是法律的创设者与解释者”,另一位作者如是说。)

因此在这一时期,随着那种认为性自由对于男性而言是自然的这一观念之兴起,一种新观念得到了强调,即正派的女性应当追求贞洁。即便是约翰逊博士,虽然他厌恶放荡之举,但也认为此中存在着一种“巨大的”差异,一位人夫偶尔小心谨慎地与人偷腥算不了什么,对他的妻子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但一位人妻的出轨则会危及“全部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