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与道德真理(第3/3页)

对于理性判断的论证经常与对于良心自由的论证相重合。两者都具有如是特征:对于宗教证明的可能性颇为质疑,对于《圣经》文本的可靠性持怀疑主义,不信任教士的标榜,相信真正的宗教本质上具有朴素性,坚信任何普通的男女都有能力解释它。沃尔温认为:“如果人们自己鼓起勇气,毫不怀疑自身的理解力”,他们就会很快抛弃由牧师传授的一切虚假与利己的杂乱之说,并发现“所有必要的知识都是易于掌握的,求之即可得”。贝尔这样主张:任何所谓来自《圣经》的说法,倘若违背了自然理性,就不应当被信仰,甚至连上帝的道德诫命也不能与我们的“普遍理性观念”相矛盾。正如休谟1755年对这一立场之归纳:“全部摩西律法都要被废除,除非它可以被自然法所确立。”

到了17世纪晚期,对于性道德的辩论话语开始发生变化,成为了对于启示与“理性”宗教之兼容性这一普遍争议的一部分。到目前为止,重新论述性规则的严肃尝试,一直被限制在对于《圣经》与教父著作的重新翻译与阐释活动中。正如克里斯托弗·希尔对于17世纪中期激进主义的点睛之语:“不论其结论多么激进,不论其神学多么异端,他们逃离神学的路径依然是神学。”无论如何,随着人们逐渐不再倾向于以启示为根本来探讨道德律令,他们更愿意寻找那些看上去源于内在“理性”或“自然”的支持。这就为人们的探讨打开了一扇更广阔的大门。自然法是否能够为上帝反对偷情与通奸的诫命提供支持?或者说,它是否允许一种程度更高的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