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第2/3页)

这一趋势的一个结果,即是人们逐渐怀疑妓女究竟是否有罪。这并不意味那些女性不再遭到骚扰、逮捕与监禁:权力的均衡依然对她们不利。不论如何,这毕竟是一个显著的进展,扭转了数个世纪的法律传统,并且——至少在原则上——给予了她们前所未有的权利。到了18世纪中叶,人们已经坚定地认为妓女卖淫本身不应当受罚。在1750年左右,小说家兼治安法官亨利·菲尔丁将此视为一种弊端,必须马上革除。虽然“法律以前是另一副模样”,他有些沮丧地写道,但如今已不可能只因为妓女拉客以及她们普遍的“猥亵之行”而对其施加惩罚。1770年,他的同父异母兄弟约翰·菲尔丁爵士通过一个议会委员会确认,存在“很大困难去惩处那些罪犯,因为如今的法律不允许,一如妓女这类人在任何法律规章之中几乎都可以逃避制裁”。一代人之后,公共道德守护会发现,甚至公开拉客,以及“妓女……走上街头满口污言秽语”都可以不受司法管制。

在19世纪,仍然不断有人试图纠正这一明显缺陷,但他们的努力都付诸东流,这表明法律之根本假设已经完全远离其前现代的源头。1822年的《取缔流氓法》短暂地恢复了詹姆斯一世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有妓女……如不能为自己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将被视为无所事事及妨碍治安分子”。但两年以后,另一项法案重新确立了以下原则,只有确实妨害治安,才应受到惩罚。19世纪60年代通过的三部《传染病防治法》授权警察可以在特定的军事区域鉴别出“卖淫”的女性,然后强制登记。这一批准与管制卖淫的制度结果引起了极大争议,而在一次全国性的运动之后,这部法案于1886年被废除。

最后也是最显著的变化是,对于妓女与老鸨的惩处法律呈现出式微之势。直到17世纪末,对于这类罪犯的诉讼仍然非常普遍与有效。在17世纪70年代早期,首都每年可能有四百或五百名妓女在主要郊区被开庭审理,占到所有罪犯的四分之一。到了17世纪90年代,改革社团的力度更大,尤其是在伦敦城内,其每年都要使数十名妓院老板被判刑。然而在18世纪前半叶,诉讼的数量持续下降,到了世纪中叶,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再处理此问题。1748年,霍尔本新来的高级警员桑德斯·韦尔奇雄心勃勃地试图恢复法律这一功能,他亲自起诉了伦敦三个名声最坏的妓院老板:“明星”妓院的彼得·伍德,“王冠”妓院的伊丽莎白·欧文以及“葡萄串”妓院的安妮·艾弗莱特,都在斯特兰德。他自己手下的小警员充当证人。另外,还有大约一百名妓女在这一年遭到指控,其中有人还被多次指控。然而无人被定罪。

这更加值得注意,因为在18世纪早期的时候,老鸨与妓院还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敌意。当时的流行做法是低调处理妓女自身的个体责任,而严惩背后的唆使者。首都的妓院同样被挑出来,作为抢劫、盗窃及严重不法行为的重要源头。结果就是,18世纪中叶出现了更大的努力以根除这一问题。1752年,议会通过了一部新的“法案以更好地阻止盗窃与抢劫……并惩罚那些经营非法场所的人”,意在解决法律上的困难。其宣布最常见的诉讼策略不合法,并提供高额奖励,强制教区承担诉讼费用;但其效果却微乎其微。1758年,桑德斯·韦尔奇已经是一名治安法官,他对于法案甚至没能够打压“公开与无耻的妓院”而感到沮丧。也是在同一年,尽管桑德斯自己孜孜不怠,但在拥有七十万人口的整个伦敦市内,可能只有不到十或十五起针对妓院的成功行动。接下来的十年中,这一法案对于改革风俗的新社团而言同样失去了效用。因此到了18世纪晚期,即便还有同情者的支持,有狂热者的努力、私人的慷慨资助以及定制的立法,但都已无法有效地压制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