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余到职业(第2/3页)

还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抵制不道德行为的业余活动家如何逐渐堕入金钱的泥潭,那就是伊斯顿的同僚博登海姆·里斯,他是运动早期的另一名关键人物。里斯的初始生涯类似约翰·登特:当运动开始发起时,他是一名刚结婚的宗教社团成员。和妻子托马森一样,他通过培训成为了绣工。然而通过社团运动,他在都市底层执法方面做得有声有色。从1693年到1695年,他受雇于塔桥社团,成为它的一名妓院侦查者,每年可以得到七十五英镑的薪水与开支。随后他投身于抓捕重罪犯,因为油水更大。在17世纪90年代晚期,里斯成为了一名成功的捉拿强盗者,因为抓获了詹姆斯党的阴谋家、小偷与伪币犯,他得到了大量酬金。几年之内,他就积攒了足够多的钱,为自己在新门监狱谋了个副看守的职位,他在那儿一直干到1725年去世为止。倘若里斯一开始对于性乱之举还怀有强烈的憎恶,那么在世纪之交的时候,这种感情已经荡然无存,因为他在那个时候已经去嫖妓,并且把梅毒传染给妻子,还在肉体上对她百般虐待。

我们于是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反讽:社团试图让自己的吁求被大众接受,而且它们所宣扬的目标是复兴社群的道德监督;可它们的运动导致了相反的结果。尽管有草根活动家帮着舞动唇舌,但运动主要依靠的还是一小群固定的改革者与官员。大多数支持者只是提供现金支持,而非亲自上阵助力。其主要后果就是导致了都市监管机制建立在一种更加谋利的基础之上。

这种趋势在很早就显露苗头。至少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首都生活之逐渐扩张与日趋复杂,就已经削弱了传统监管体系的吸引力与有效性,按照传统,普通户主负责巡逻街道并轮流担任警察与其他官员,其中最早出现改变的是守夜制度。17世纪早期在城中的某些区域,就已经普遍出现了雇人守夜的做法。到1700年这一做法已如此普遍,以至于有些居住区开始为此征税。雇用警员的现象同样因为警务的日益繁重而稳定增加。尽管如此,个人义务之原则仍然未受损害,许多户主仍然履行着个人职责,并且雇用他人之作风实际上并未能提高系统的效率。社团改革的诸种做法即在此一背景中酝酿而生——通过募捐筹款,奖励尽职的官员,以及雇用全职的检举者。这些改革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式,以应对传统的业余行政之崩溃。这些做法的相对成功巩固了有偿执法的观念,推动了监管活动的职业化。

反过来,与社团之衰落相伴随的是,人们普遍意识到伦敦的监管未为完善,其结果就是1740年左右监管系统的根本改革。首都的每一个教区现在都要建立固定、有偿的守夜制度。专业警察愈加普遍。在整个市内,治安法官建立了公职,专门进行执法,并且其数量在各个区域都大幅增加。这些转变的大量出现,正标志着长期以来将监管视作个人承担之公共责任的观念已经走到尽头。从今往后,户主的角色只是付钱让人工作,而专业化的巡逻与事务性的治安法官将成为常态,而非例外。

其结果就是,到了18世纪中期,普通公民如果试图对抗邪恶,再也不用亲自打官司,而是雇用他人代劳。18世纪50年代的时候,科文特花园的居民在面对妓院的滋扰时,选择奖励检举者,而非自己亲自指控。18世纪60年代,为了消灭街头流莺,圣马丁的鲁德门地区雇用了一名专业人士帮他们整肃街道。规模更大的运动之手段同样与此类似。1757年至1788年复兴的伦敦易俗会、1787年由威廉·威尔伯福斯所创立之全国性的阳光协会以及1802年出现的祛邪会,都致力于抵制各种不当性行为。其中每个社团中的改革者都通过募捐筹款,然后鼓励警察与治安法官执行法律。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他们才会亲自参与监管与指控罪犯:那就是事情牵涉得太广,仅靠雇佣工与专业人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