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二十章 国民政府的政治(第2/2页)

以上所说,都系训政时期的办法。国民政府的政治,是以人民自治为目的的。所以到一县自治完成之后,其人民即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县长由人民选举,并得选出国民代表一人,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一省的县都完成自治时,即为宪政开始。省长亦由人民选举。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到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颁布。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即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吏,有选举、罢免之权;对中央法律,有创制复决之权——是为宪政告成。全国国民,即依宪法行大选举。国民政府,于选择完毕后三个月解职,授权于民选的政府,是为建国的大功告成。

以上所说,为国民政府施政的纲领。至于目前的政务,则最要的,自然要推军财两端。民国的军制,本以师为单位,合若干师,则称军。国民政府北伐时,曾合所有的军队,编为四集团军。十八年的编遣会议,全国定设六十五师。但其后编遣迄未能就绪。兵制之坏,由于召募乌合。所以军人程度不一,而散遣之后,亦往往无家可归。二十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常备兵役,分为现役、续役、正役三种。民年二十至二十五,得为现役兵,期限三年,退为正役兵六年。再退则为续役,至年四十岁止。其年自十八至四十五,不服常备兵役的,则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的军事教育。战时由国民政府以命令征集。海军,当民国初年,曾按江防、海防,分为第一第二队舰。护法战起分裂。十八年编遣会议,议决海军重行编制,乃复归于统一。空军起于民国以来,北京政府即设立航空署。国民政府,亦经设立,直隶于军政部。我国陆军,苦于兵多而不能战;海、空军则为力甚微,殊不足以御外侮,这是我国民不可不亟思努力的。

财政本苦竭蹶,而自帝制运动以后,中央威权失坠,各省多不解款,遂致专恃借债,以资弥补。欧战以前,所举最大的债,为善后大借款,已见第五章。欧战期间,各国无暇顾及东方,则专借日债。自九年以后,并日债亦不能借,则专借内债。国民政府,将中央和地方的税款划清。中央重要的收入,为关税、盐税、统税、注1001烟酒税、印花税、矿税等。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等,同为地方重要收入。病商的厘金,已于二十年裁撤。二十三年,又开财政会议。限制田赋的附捐。并通令各省,裁撤苛捐杂税。预算亦在厉行。但在目前,收支还未能适合,时时靠内债以资补苴(jū),其为数亦颇巨。

【注释】

注995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应开大会一次。平时则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以执行职务。

注996 现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司法行政十部;蒙藏、侨务、禁烟、劳工四委员会。

注997 四级,谓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三审,谓同一案件,只能经过三级法院审判。如初审在第一级,则上诉终于第三级。现制则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较为名实相符。

注998 第三届第五次、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大会。

注999 但系省政府所在地者,仍属于省。

注1000 不满百户的,可以互相联合。

注1001 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各项,即货物税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