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六章 关税自主的交涉经过(第2/2页)

各缔约国,承认中国享受关税自主的权利,允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各项条约中关税的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条例,于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发生效力。

而中国政府,申明裁厘之举,与国定税率,同时施行。同时,中国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至于海关附加税问题,则未能议决而段政府倒。关税会议,于十五年七月三日,由各国代表,宣告停顿。注962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一方面宣告取消不平等条约,注963并宣布于十六年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同日裁厘。届时未能实行。十七年七月,政府和美国先订立《整理关税条约》。约中订明:“前此各约中,关于关税的条文作废,应用自主的原则。”注964自此以后,德、挪、荷、英、瑞、法六国的《关税条约》,先后订成。而比、意、丹、葡、西五国,是年亦均订有《友好通商条约》。约文规定,大致相同。注965政府乃将七级税公布,于十八年二月一日实行。其后裁厘之举,于二十年一月一日实现。同时废七级税,另定新税率。关税自主,到此才算真实现了。关税既已自主,其他一切,自然不成问题。况且陆路边关税率:中日间早于民国九年,订立协定,申明和海关一律。中英、中法间,亦于十七年《换文》,申明旧办法于十八年作废。俄国则参战后另订新约,本系彼此平等,自更不成问题。税务司虽仍任用,而从前约束,既已失效,亦可解为我国自由任用了。关税自主,本系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一经丧失,更图恢复,其难如此。此可见外交之不可不慎;而民国创业的艰难,后人也不可不深念了。

【注释】

注959 见第四编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注960 见第十章。

注961 当时到会的,除原订《九国条约》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请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国,共十二国。

注962 当时中国提出的附加税率,较华会所许百分之二·五为高。各国不肯承认。相持未决。而段政府倒,会议停顿,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五征收。

注963 见下章。

注964 条文言“缔约国在彼此领土内所享受的待遇,应与他国一律;所课关税,内地税,或其他捐款,不得超过本国或他国人民所纳”;是为最惠国及国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注965 惟中日《关税协定》迟至十九年五月间,方才订立。并附表规定若干货物,彼此于一定期间,不得增税。此约日本颇受实惠,但以三年为期,现在亦已满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