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外交和蒙藏问题(第3/3页)

注901 赔款五十万镑,合七百五十万卢布。后减为二百五十万卢布。分二十五年还清。须前三年赔款付清,并商埠开办,已满三年,英兵乃撤退。此时赔款由中国代偿,英兵亦即撤去。

注902 一八八一年之《中俄条约》,本订明十年修改一次。倘或未改,便仍照行十年。第一、二次都未改。此时为第三次满期。俄人乃向中国提出强硬要求。其条件为:(一)国境百里以内,一切贸易都无税。(二)俄人于蒙古、新疆,均得自由移住。且一切贸易均无税。(三)科布多、哈密、古城三处设领。(四)伊犁、塔城、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等处,有设领主权。于各该处及张家口,均准俄人购买土地,建造房屋。

注903 俄人提出最后通牒,在一九一一年三月十日。以二十八日为最后期限。中国于二十七日承认。

注904 商务专条所载,为:(一)俄人得自由居住移转,经理工商业及其他各事。(二)俄人通商免税。(三)俄国银行,得在蒙古设立分行。(四)俄人得在蒙古租地或买地,建筑工厂、铺户、房屋、货栈,及租地耕种。(五)俄人得在蒙古经营矿业、森林业、渔业。(六)设立贸易圈,以便俄人营业居住。(七)俄人得在蒙古设立邮政。(八)俄国领事,得使用蒙古台站。私人只须付费,亦得使用。(九)蒙古河流,流入俄国的,俄人在其本支流内,均可航行。(十)俄人得在蒙古修桥,而向桥上的行人,征收费用。(十一)由俄国领事或其代表,与蒙官组织会审委员会,审理俄蒙人民事上的争论。

注905 惟可任命大员,偕同属员卫队,驻扎库伦。此外又得酌派专员,驻扎外蒙古各地方,保护中国人民利益。俄国除领事署卫队外,不驻兵,不干涉外蒙古内政,不殖民。

注906 此约订明:(一)外蒙古无与各国订结政治、土地国际条约主权,而有与外国订结关于工商事宜国际条约之权。(二)中国驻库伦大员,卫队以二百人为限。其佐理员分驻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的,以五十人为限。俄国库伦领事卫队,以五十人为限。他处同。

注907 是年十一月,中俄会订《呼伦贝尔条件》:(一)呼伦贝尔为特别地域,直属中华民国政府。(二)其副都统由总统任命,与省长同等。(三)军队全用本地民兵组织。倘有变乱,不能自定,中国通知俄国后得派兵赴援。惟事定后即须撤退。(四)其收入,全作地方经费。(五)中国人在呼伦贝尔,仅有借地权。(六)将来筑造铁路,借款须先尽俄国。

注908 中国得派大员驻扎拉萨,卫队以三百人为限。英国驻扎拉萨的官的卫队,不超过中国官卫队的四分之三。

注909 华企云《中国边疆》,谓据鲍曼《新世界》(Bewman,New World),所谓外藏,实包括昌都,而内藏则仅有巴塘、里塘。见三〇九页。

注910 俄帝逊位,在民国六年三月十二日。劳农政府成立,则在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至是年三月三日,而对德成立和约。参看第九章。

注911 参看第八、第九章。

注912 巴西、美利坚、墨西哥、秘鲁。

注913 日、奥、葡、荷,于十月六日承认。班、德、俄、意、法、瑞典、英、丹、比,于七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