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八章 鸦片战争(第3/3页)

注710 每箱一百二十斤。

注711 雍正七年,贩者枷杖,再犯边远充军。

注712 其时鸦片趸(dǔn)船,都停泊外洋,而其行销之畅如故。包买的谓之“窑口”。传递的谓之“快蟹”。关汛都受其贿赂,为之包庇。一八二六年,粤督李鸿宾专设水师巡缉。巡船所受规银,日且逾万。一八三三年,卢坤督粤,把他裁撤。至一八三七年,邓廷桢又行恢复,则巡船受贿如故,而且更立新陋规,每烟一万箱,须另送他们数百箱,不但置诸不问,并有代运进口的。所以后来禁烟如此之难;反对禁烟的人,如此其众。我们观于此,可知社会上事,无一非复杂万端,改革真不易言,断不容掉以轻心了。

注713 黄爵滋的奏疏,说:“各省州县地丁钱粮,征钱为多。及办奏销,以钱易银。前此多有盈余,今则无不赔垫。各省盐商,卖盐俱系钱文,交课尽归银两。昔之争为利薮(sǒu)者,今则视为畏途。若再三数年间,银价愈贵,奏销如何能办?税课如何能清?”这亦由于币制不立,银钱并用,而无主辅的关系,致有此弊。

注714 当时贩烟一事,因其利太丰,恃以为活的人太多,所以法令之力,亦有时而穷。究竟能否用操切的手段,一时禁绝,实属疑问。许乃济之奏,主张仍用旧制,照药材纳税,但只准以货易货,不得用银购买,亦未始非渐禁的一策。总而言之,当时的问题,不在乎有法无法,法之严与不严,而实在乎其法之能行与否。当时主张激烈的人,对这一点,似乎都少顾及。

注715 伯麦(Bremer)统海军,佐治义律(George Elliot)统陆军。

注716 书中要求六事:(一)偿货价。(二)开广州、厦门、福州、定海、上海通商。(三)中、英官交际用平行礼。(四)偿军费。(五)不以英船夹带鸦片,累及岸商。(六)尽裁经手华商浮费。后来和约之意,大抵不外乎此。

注717 大致谓烧烟本许价买,而后来负约,以致激变。又有说当时厦门战事,奏报不实的。——当时闽督为邓廷桢,本系粤督,和林则徐是取同一步调的。

注718 Pottinger。

注719 当时通知外情的人太少。伊里布此事,实在亦怪不得他。伊里布起用后,张喜仍参与交涉之事。《中西纪事》记其闻英人索赔款,拂衣而起,则亦并非坏人。

注720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721 当时英人犯台湾,共有三次:第一次犯鸡笼。第三次犯大安港,船均触礁。中国俘获白夷、红夷、黑夷、汉奸,共一百六十余人。台湾本属福建,此时以其隔在海外,特许达洪阿、姚莹得专折奏事。两人谓俘获的人,解省既不可,久羁亦非计,奏请倘夷船大帮猝至,惟有先行正法,以除内患。报可。于是除英酋颠林等九人及汉奸黄某、张某,奉旨禁锢外,余悉杀之。及和议成,订明被禁的英人,和因英事被禁的华人,一律释放。于是颠林等都送厦门省释。而英人胁江、浙、闽、粤四省大吏入奏,说台湾所杀,都系遭风难夷。诏闽督怡良渡海查办。怡良乃迫达洪阿、姚莹自认冒功,革职了事。此事的处置,亦出于不得已。当时舆论,很替达洪阿、姚莹呼冤。说怡良因他二人得专折奏事,本有忌他们的心,所以趁此加以陷害,这也未必得实。达洪阿、姚莹,滥杀俘虏,自今日观之,自属野蛮。但在当时,思想不同,亦不能以现在的见解,议论从前的人。姚莹亦是当时名臣。他革职被逮后,写给刘韵珂的信,说:“镇道天朝大臣,不能与夷对质辱国。诸文武即不以为功,岂可更使获咎,失忠义之心?惟有镇道引咎而已。”这亦很有专制时代,所谓大臣的风概的。

注722 均见《中西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