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三十九章 元的制度(第2/2页)

赋税,行于内地的,分丁税及地税,仿唐的租庸调法。行于江南的,分夏税及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役法称为科差。有丝料和包银之分。丝料之中,又有二户丝、五户丝之别。二户丝输官,五户丝则输于本位。注582包银之法:汉人纳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此外又有俸钞一项。把诸项合起来,作一大门摊,分为三次征收。赋役而外,仍以盐、茶两税为大宗。其行盐各有郡邑,是为“引地”之始。此外总称为额外课。就是征收随其多少,不立定额的意思,其名目颇为琐碎。

宋、金、元、明四代,有一厉民之政,便是钞法。钞法是起于北宋时的。因宋于四川区域之内,行使铁钱,人民苦于运输的不便,乃自造一种纸币,名为交子。一交一缗。三年一换,谓之一界。以富人十六户主之。后来富人穷了,付不出钱来,渐起争讼。真宗时,转运使薛田,才请改为官办。这本是便民的意思。然而后来,官方遂借以筹款,而推行于他处。蔡京时谓之钱引。南宋则始称交子,末造又造会子。成为国家所发行的纸币了。交会本当兑换现钱的,然而后来,往往不能兑换,于是其价日跌。大约每一缗只值二三百文。然而这还算好的。金朝亦行其法于北方,名之为钞,则其末造,一文不值,至于以八十四车充军赏。金朝的行钞,原因现钱阙乏,不得不然。后来屡谋铸钱。然而所铸无多,即铸出来,亦为纸币所驱逐。所以元定天下之后,仍不得不行钞。乃定以钞与丝及金、银相权。丝、金、银是三种东西,岂能一律维持其比价?这本是不通的法子。况且后来所造日多,其价日落,就连对于一物的比价,也维持不住了。至于末年,则其一文不值,亦与金代相同。明有天下,明知其弊,然因没有现钱,仍无法不用钞。而行用未几,其价大落。至宣宗宣德初——一四二六年——明朝开国不满六十年,已跌得一贯只值一两文了。于是无可如何,大增税额;又创设许多新税目,把钞都收回,一把火烧掉。从此以后,钞就废而不用了。当金朝末年,民间交易,已大多数用银。至此,国家亦承认了它。一切收入及支出,都银钱并用。银亦遂成为正式的货币。然而量物价的尺,是不能有二的。银铜并用,而不于其间定出一个主辅的关系来,就成为后来币制紊乱的根源了。

【注释】

注580 蒙人科目出身的,授六品官。色目、汉人,递降一级。

注581 《元史·刑法志》职制上及杀伤。

注582 元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各有采地。这五户丝,是由地方官征收,付给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