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三十六章 宋的制度和社会(第2/2页)

宋代的人民,是很为困苦的。因为唐中叶以后,武人擅土,苛税繁兴,又好用其亲信做地方官或税收官吏之故。宋兴,此等苛税,多所捐除,然而仍不能尽。至于豪强兼并,则自天宝以来,本未有抑强扶弱的政令;加以长期的扰乱,自然更为厉害了。所以宋代的平民,其受剥削特甚。当时民间借贷,自春徂(cú)秋,出息逾倍。注546而且各种东西,都可以取去抵债。注547折算之间,穷人自然格外吃亏了。当时司马光上疏,诉说农民的疾苦,曾有这几句话:

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hé)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更有何可生之路耳。注548

可谓哀切极了。王安石所以要推行青苗法,其主意,就是为防止民间的高利贷。然而以官吏办借贷之事,总是无以善其后的。所以其法亦不能行。在宋代,得人民自助之意,可以补助行政的,有两件事:其(一)是社仓。社仓之法,创于朱子。其以社为范围,俾人民易受其益,而且易于感觉兴味,便于管理监督,和义仓之法同。而在平时可兼营借贷,则又得青苗法之意。其(一)是义役。义役是南宋时起于处州的松阳县的。注549因为役事不能分割,所以负担不得平均。乃由众出田谷,以助应役之家。此两法若能推行尽利,确于人民很有益处,而惜乎其都未能。南渡之后,两浙腴田,多落势家之手,收租很重。末年,贾似道当国,乃把贱价强买为官田,即以私租为税额。田主固然破家者众,而私租额重而纳轻,官租额重而纳重,农民的受害更深。南宋亡后,虽其厉民之政,亦成过去。然而江南田租之重,则迄未尝改。明太祖下平江。恶其民为张士诚守,又即以私租为官赋。江南田赋之重,就甲于天下。后来虽屡经减削,直到现在,重于他处,还是倍蓰(xǐ)不止。兼并之为祸,可以谓之烈了。

宋代士大夫的风气,亦和前代不同。宋人是讲究气节的。这固然是晚唐、五代以来,嗜利全躯的一个反动,而亦和其学术有关系。宋朝人的议论,是喜欢彻底的,亦是偏于理论的。所以论事则好为高远之谈,论人则每作诛心之论。这固然也有好处,然而容易失之迂阔,亦容易流于过刻。而好名而激于意气,则又容易流为党争。自辽人强盛以来,而金,而元,相继兴起,宋人迭受外力的压迫,其心理亦易流于偏狭。所以当国事紧急之时,激烈的人,往往发为“只论是非,不论利害”、“宁为玉碎,毋为瓦全”的议论。这固然足以表示正义,而且也是民族性应有的表现。然而不察事势,好为高论,有时亦足以偾(fèn)事。而此等风气既成之后,野心之家,又往往借此以立名,而实置国家之利害于不顾,则其流弊更大。此亦不可以不知。

【注释】

注542 真州,今江苏仪征县。海州,今江苏东海县

注543 京师亦有榷货务,但只主给钞而不积茶。

注544 解州、安邑两池所产的盐。解州,今山西解县。安邑,今山西安邑县。

注545 说,即今兑换的“兑”字。

注546 太宗时尝禁之。见《宋史·食货志》。

注547 见《宋史·陈舜俞传》。

注548 亦见《宋史·食货志》。

注549 今浙江松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