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2/2页)

(guō)骑。如此,边庭上的兵,自然也不能仰给于府兵,而不免别有所谓藩镇之兵了。唐初戍边的兵,大者称军;小者或称守提,或称城,或称镇,都有使而总之以道。道有大总管。后来改称大都督。高宗以后,都督带使持节的,则谓之节度使。玄宗时,于沿边设十节度经略使。其兵多强。而内地守备空虚,遂酿成安史之乱。安史乱后,则藩镇遍于内地。到底不可收拾,而酿成五代的分裂了。

隋、唐的法律,大体也不过沿袭前朝。而刑罚种类等级,则至隋时又一进步。自汉文帝除肉刑而代以髡(kūn)笞。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后乃去笞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轻重失宜,莫此为甚。从隋唐以后,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又各分等级。注402自此以后,刑罚轻重得宜,前此复肉刑的议论,就无人提起了。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则又有所谓《六典》。此书是仿照《周礼》,以六部为大纲而编纂的。一切国家大政,都具其中,俨然是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后来明清的《会典》,都是渊源于此的。注403

【注释】

注394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太宗曾做过尚书令。后来臣下莫敢当,乃废之,而以左右仆射为长官

注395 吏、户、礼、兵、刑、工。

注396 以大夫为长官。

注397 如医卜、绘画、弈棋等技术之士。

注398 使名屡有改易,最后称观察使。

注399 国子学和太学里,都没有平民。

注400 帖经、墨义的格式,见《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卷三十。其意,则帖经乃责人熟诵经文,墨义则责人熟诵疏注。

注401 参看第六章。

注402 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等:绞、斩。

注403 行政法典,各国都没有完整的,只有中国,《周官经》一书,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规模大具。见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