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十八章 魏晋南北朝的社会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战乱的世界。其时的民生,自然是很为困苦的。然而其中,也有几件可以特别注意的事情。

其(一)是两汉人均田的思想,至此而实行。汉代的人,本都有个恢复井田或限名田的思想,然终未能实行。及王莽行之,而反以致弊。于是当时的人,又有一种议论:以为井田之制,当于大乱之后,人民稀少,土田无主之时行之。注341天下事,大家无此思想则已。如其有之,而又为多数人所公认,成为一种有力的舆论,则终必有一次试行的机会。晋武帝的户调式,便是实行此种理想的,其制:男女年十六至六十为正丁。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三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令天下的人,依年龄属性之别,而各有同等之田,因之而输同等之税。其于平均地权之意,可谓能极意规划了。然而井田制之难行,不难在授人以田,而难在夺人之田。无论如何大乱,土田总不会完全无主的。夺有主之田,而畀(bì)之他人,必为人情所不愿,而其法遂难推行。所以北魏孝文帝的均田令,又有桑田、露田之别。桑田为世业,露田则受之于官,而亦还之于官。案《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则此所谓桑田,疑即是宅田;或者是久经垦熟,世代相传的田,人情必不肯轻弃,所以听其私有。而其余则归之于公。这亦可谓善于调和了。晋武定户调式后,天下不久即乱,究竟曾否实行,很成疑问。便是魏孝文的均田令,曾实行至如何程度,亦很难说。然而以制度论,则确为平均地权的一种良法了。

其(二)是自古相沿的阶级,这时代,因环境的适宜,又有发达之势。社会有所谓士庶,其根源,大约是古代的贵族和平民。古代的贵族,其世系都有史官替他记录。注342所以家世不至于无考,而士庶亦不至于混淆。自封建制度破坏,国破家亡之际,此等记录,未必更能保存。加以秦人灭学,诸侯史记,被他一把火烧尽。注343于是秦、汉以来,公侯子孙,就都“失其本系”了。汉朝是兴于平民的。其用人,亦不论门第。自古相沿的阶级,到此本可铲除。然而政治上一时的设施,拗(niù)不过社会上自古相传的观念。向来称为贵族的,还是受人尊敬;称为平民的,还不免受人轻蔑,这又是势所必然。两汉时代的社会,大约便系如此,此乃当时习为固然,而又极普遍的现象,所以没人提起。注344汉末丧乱,士流播迁。离其本土者渐多。其在本土,人人知其为贵族,用不着特别提起。到播迁之后,就不然了。这时代的人,所以于氏族之外,尤重郡望,职此之由。而五胡之族,颇多冒用汉姓的。中国士大夫,耻血统与异族相混淆,而要自行标举,自然也是一个理由。再加以九品中正的制度,为之辅助。士庶的阶级,自然要划若鸿沟了。

区别士庶,当以魏、晋、南北朝为最严。不但“婚姻不相通,(wǔ)仕不相假”,甚至“一起居动作之微,而亦不相偕偶”。看《陔(gāi)馀丛考》“六朝重氏族”一条可知。但是当时的士族,已有利庶族之富,和他们结婚、通谱的。注345隋、唐以后,此风弥甚。如此,则血统淆混,士庶之别,根本动摇。所以在隋、唐之世,门阀制度,虽尚保存,其惰力性。一到五代之世,就崩溃无余了。注346魏晋南北朝,正是门阀制度如日中天的时代。此时的贵族,大抵安坐无所事事。立功立事,都出于庶族中人,而贵族中亦很少砥砺名节,与国同休戚的。富贵我所固有,朝代更易,而其高官厚禄,依然不改。社会不以为非,其人亦不自以为耻。这真是阶级制度的极弊。注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