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六章 两汉的制度(第2/2页)

兵制:西汉所行的,仍是战国时代通国皆兵的遗制。人民到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到五十六岁才免。郡国看其地形,有轻车、骑士、材官、楼船等兵。由尉佐郡守,于秋后讲肄(yì)都试。其戍边之责,亦由全国人民公任之。在法律上,人人有戍边三日之责,是为“卒更”。武帝以后,用兵多了,因为免得骚动平民,于是多用“谪发”。而国土既大,人人戍边三日,亦事不可行。于是有出钱三百入官,由官给已去的人,叫他留戍一年的谓之“过更”。其穷人愿意得雇钱,依次当去的人,出钱给他,使他留戍,每月二千个钱,则谓之“践更”。后汉光武,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都试之事,自此而废。虽然一时有清静之效,然而历代相传的民兵制度,就自此而废了。

刑法,汉代沿自秦朝,很为严酷。文帝时,因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当刑。其女缇(tí)萦,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怜悲其意,乃下诏为除肉刑。然而汉代司法界的黑暗,实不但刑罚的严酷,而是法律的混乱。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经》六篇。汉高帝入关,把它废掉,只留三章。注239天下平定之后,又把它回复过来。然而这本是陈旧之物,不足于用。于是汉代递有增益,其数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谓“令”及“比”,以至于后人所为的“章句”,断罪都可“由用”。文繁而无条理系统,奸吏遂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宣帝留心刑狱,涿郡太守郑昌,曾劝他删定律令。后来也屡有此议,亦曾下诏实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注释】

注231 太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司马所部。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大鸿胪(lú)(掌归义蛮夷),司徒所部。宗正(掌亲属),大司农(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司空所部。

注232 见第一章注1。

注233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谄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二千石子弟,怙(hù)倚荣势,请托所监。(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所察以此六条为限,在六条之外者不察。可参看《日知录·部刺史》、《六条之外不察》两条。

注234 参看《日知录·乡亭之职》条。

注235 如张兴、牟长、蔡元、楼望、宋登、魏应、丁先、姜肱(gōng)、曹曾、杨伦、杜抚、张元等,均见《后汉书》。

注236 如贤良方正、勇猛知兵法等。

注237 参看第二十三章。

注238 汉爵二十级,其第九级为五大夫,可以“复不事”。

注239 《法经》集类为篇,结事为章,见《晋书·刑法志》载陈群《魏律》序。汉高祖入关,和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谓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余一概作废。说见《困学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