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四章 新莽的改制

当秦汉之世,实有一从东周以降,悬而未决的社会问题。制民之产,在古代的政治家,本视为第一要事。“先富后教”,“有恒产而后有恒心”,民生问题不解决,政治和教化,都是无从说起的。汉代的政治家,还深知此义。“治天下不如安天下,安天下不如与天下安”,乃后世经验多了,知道“天下大器”,不可轻动,才有此等姑息的话。汉代的人,是无此思想的。多数的人,对于社会现状,都觉得痛心疾首。那么,改革之成否,虽不可知;而改革之事,则终不可免,那是势所必然了。然则汉代的社会,究竟是何情状呢?

当时的富者阶级,大略有二:(一)是大地主。董仲舒说他“田连阡陌;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而贫者则“无立锥之地”。(二)是大工商家。注215晁(cháo)错说他“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因以兼并农人。封建势力,未曾刬(chǎn)除,商业资本,又已兴起。胼手胝足的小民,自然只好“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了。

汉世救正之法,是减轻农民的租税,至于三十而取一。注216然而私家的田租,却十取其五。所以荀悦说:“公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武帝时,董仲舒尝提出“限民名田”之法,即是替占田的人,立一个最大的限制,不许超过。武帝未能行。哀帝时,师丹辅政。一切规制,业已拟定,又为贵戚所阻。至于法律上,贱视商人,如“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市井之子孙不得为宦吏”等,于其经济势力,不能丝毫有所减削。武帝时,桑弘羊建盐铁官卖和均输之法,名以困富商大贾,然实不过罗掘之策,反以害民。其于社会政策,自更去之逾远了。注217

到新莽时,才起一个晴天霹雳。新莽的政策,是:

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立五均司市泉府。百姓以采矿、渔猎、畜牧、纺织、补缝为业,和工匠、巫医、卜祝、商贾等,都自占所为,除其本,计其利,以十一分之一为贡。司市以四时仲月,定物平价。周于民用而不售的东西,均宜照本价买进。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即照平价卖出。百姓丧祭之费无所出的,泉府把工商之贡借给他,不取利息。如借以治产业的,则计其赢利,取息一分。

立六管之制。把盐、酒、铁、山泽、赊贷、钱布铜冶六种事业,收归官办。

新莽的制度:(一)平均地权。(二)把事业之大者都收归国营。(三)虽然未能变交易为分配,然而于生产者、贩卖者、消费者三方面,亦思有以剂其平,使其都不吃亏,亦都无所牟大利。果能办到,岂非极好的事?然而国家有多大的资本,可以操纵市场?有多细密严肃的行政,可以办这些事,而不至于有弊?这却是很大的疑问。而新莽是迷信立法的。他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于是但“锐思于制作”,而不省目前之务。如此大改革,即使十分严密监督,还不能保其无弊,何况不甚措意呢?于是吏缘为奸,所办的事,目的都没有达到,而弊窦反因之而百出。新莽后来,也知道行不通了。有几种办法,只得自己取消。然而事已无及了。

新莽尤其失计的,是破坏货币制度。原来汉代钱法屡变,其最后民信用的,便是五铢钱。钱法金、银、龟、贝杂用,原是经济幼稚时代的事,秦时,业已进它到专用金属。注218汉世虽云黄金和铜钱并用,然而金价太贵,和平民不发生关系;为全社会流通之主的,自然还是铜钱。所以铜钱,便是当时经济社会的命脉。而新莽却把五铢钱废掉。更作金、银、龟、贝、钱、布,共有五物,六名,二十八品行之。注219于是“农桑失业,食货俱废”。大乱之势,就无可遏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