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上古史 第七章 古代的封建制度(第2/2页)

列国的互相并兼,非一朝一夕之故。向来说夏之时万国,殷之时三千,周初千八百,春秋时百四十。这固然是“设法”或“约计”之辞,未必是实数。注88然而国之由多而少,则是不诬的。以一强遇众弱,可以恣意并吞。若两强相遇,或以一强遇次强,则并吞非旦夕间事,于是互争雄长,而有所谓霸主。小国都被并吞,或仅保存其名号,而实际则等于属地。次国听命于大国,大国则争为霸主。春秋时代的情形,便是如此。到战国时,则次国亦无以自立,大国各以存亡相搏,遂渐趋于统一了。

【注释】

注78 今录拙撰《中国宗族制度小史》数语如下,以资参考:“生计渐裕,则私产渐多。人之情,莫不私其子。父有财产,恒思传之于其子。于是欲知财产之谁属,必先知其父为何人。又古代职业,恒父子相继,而其贵贱即因之。酋长之子,所以继为酋长者,以其为酋长之子也。奴隶之子,所以仍为奴隶者,以其为奴隶之子也。然则欲知其人之贵贱,亦必知其父为何人矣。于是表明父为何人之名兴,而氏立矣。故姓之兴,所以表血统;氏之兴,则所以表权力财产等系统者也。”

注79 见《通志·氏族略》。

注80 《礼记·大传》注疏。

注81 同上。

注82 《左氏》哀公八年。

注83 族有两种:一是兼论女系的,是汉代今文家所说的九族。父族四:(一)父之姓。(二)父女昆弟适人者及其子。(三)身女昆弟适人者及其子。(四)身女子适人者及其子。母族三:(一)母之父母。(二)母之昆弟。(三)母之女昆弟。妻族二:(一)妻之父。(二)妻之母。古文家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则专论男系了。见《诗经·王风·葛藟(lěi)》正义引《五经异义》。大约今文家之说,乃较早时代之事;古文家所说,则为时较晚。

注84 《左氏》昭公二十八年。《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说与此合。

注85 合子男从伯。

注86 《礼记·王制》,《孟子·万章下》。

注87 《周官·职方氏》。

注88 “设法”,见《周官·礼记》郑注,谓假设平正之例。禹会诸侯于塗山,执玉帛者万国,见《左氏》。又《礼记·王制》:“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郑康成说:禹之时,中国方万里。末年只剩了三千里。殷汤即因之,分为九州,建千七百七十三国。案方万里有万国,则方三千里,当然是三千国了。千七百七十三,举成数便是千八百,这是这几句话的根源,其实是附会无据的。因其见于柳宗元的《封建论》,而这篇文章,为大家所熟诵,所以引用他的人很多。百四十国,是根据《春秋》及《左氏》,统计所得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