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言

民国十三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学制高中本国史教科书》,系鄙人所编。出版之后,征诸各方面的评论,似乎以为尚属可用。惟间有嫌其太深的。鄙人自行覆视,似乎过深之处,尚不甚多。惟(1)该书系用文言;(2)叙述力求揭举纲要,其详则留待教师的指示,和学生的参考,因此,措语较为浑括;而读之遂觉其过深。所以前书的嫌深,在内容一方面,关系尚少;在文字一方面,关系转觉其较多。所以此次编纂,改用白话;叙述亦力求其具体,少作概括之辞。无论教师或学生,使用起来,该都较前书为便利。

白话的易于了解,全在其(1)语调和(2)述说的顺序,都较文言为接近。至于名词,倒是无甚关系的。况且名词是万不能译作白话的。所以此篇都一仍其旧。至于语句,似乎可以随便些。然亦有含义繁复,勉强改译,必至失真的。——如第三编第六章注中所引汉刺史所奉六条诏书是。——又有须就其原文加以考释的。——第二编中所引经子,此例特多。——此等处若教师能明白讲解,学生能细心体会,原亦无甚难解。况且此等用语,自己读史时,亦总是要遇到的。在高中时期,亦应有相当的训练。所以此编亦一仍其旧。——此等皆有删节,无改易。必不得已,宁可再下解释。此外还有一种,是历史中特别精彩,或足以振起精神的文字,间引一二,以助读者的兴味。——如第三编第十一章所引《史记·平准书》,第三十六章所引司马光疏语,第四十七章所引《明实录》是。

鄙人对于中国史分期的意见,具见前书例言中。此次教育部所定《教材大纲》,分期之法,和鄙意无大出入。故即遵照编纂,以期划一。至于每一时期之中,又可分为数小期,则其意见,具见第一编第四章中,兹不赘述。

本书编纂,虽系自古至今,依着时间的顺序排列。然使用之时,即先授第四、五编——近世史、现代史——亦无不可。因为近世和现代的事,和眼前的生活,较为切近;学生容易了解,亦容易有兴味。固然,史事系逐步发展,读后世史,必须溯其源于古,乃能真实了解。然必先觉有兴味,乃能引起其探求之心。而读古代史时,得后世史事,以资比较,亦更容易了解。——因为古史多是残缺不全的,而带神话、传说等性质亦较多。

“一部《十七史》,从何说起”,昔人早有此感慨。何况今日,史实愈繁,——一因史实的累积,一因观点的不同,而史料增加。——中等学生,又非专门研究之家。要在仅少时间中,探源于既往,以说明现在;所举示的,既不能失之繁芜,又不能过于漏略;既不能失之艰深,又不能过于肤浅,这是谈何容易的事?无论何人,编纂起来,恐亦不敢自信,何况如鄙人的浅学。兹编所注重:(1)为一时代中重要之事,——如汉之外戚、宦官,唐之藩镇。——(2)则其事对于现在社会,仍有直接影响的,——如明、清两代的制度。——叙述均较详。其余则较略。无甚关系之事,或径从删削,以免头绪纷繁之病。——其有不能不叙及以备始末的,则存之于注。

史事叙述,最宜忠实。有等事,逐细叙来,似嫌琐屑,然一经改作概括之语,便不免于失真。本书于此等处,宁任其稍繁,不敢以意改易。但亦有宜避其过繁,以节省学者的脑力的。——以最经济的方法,俾(bǐ)学者得最精要的知识,原系教授目的之一。——如第三编第二十二章,引《唐书·地理志》所载贾耽所记入四夷之路,其中重要的地名,都用原名而释以今地;其较不重要的,则但以今地名示其路线的概略,即其一例。

讲历史是离不开考据的。考据无论如何精确,总只是考据,不能径作为事实,这是原则。但亦有例外。如佛教的输入,断不能将宗教家的传说,即认为事实,后人考据的结果,其势不能不采。——第三编第十章。——这看似例外,其实此等传说,不能认为事实,亦正是史学上的公例。但鄙人于此等处,必格外谨慎。所采取的,必系前人的成说,大略为众所共认的;决不羼(chàn)以自己的意见。——且必著明其如何考据而得,俾学者并可略知考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