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深挖内幕(第3/23页)

理由是《临时约法》的两条相关规定:

理由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依据这一条,黎元洪认为:你段祺瑞要我宣布参战,可以,但是你必须要先经过参议院开会讨论通过。

理由二,《临时约法》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依据这一条,黎元洪认为:我是堂堂大总统,你段祺瑞不过是个国务员,国务员是辅助大总统的。我才是主人翁。

所以,黎元洪认为:我自己才是中国的主人,你段祺瑞不过是我的助手,参战不参战,不能由你姓段的说了算,而是由我说了算,至少也要经过参议院的同意。

那么段祺瑞呢?段祺瑞对《临时约法》又是怎么理解的呢?

其实段祺瑞也知道:对一个外国宣战,是一个国家的大事,依照《临时约法》,无论是总统还是总理,都没有权单独决定,谁有权决定呢?参议院有权决定。

可这段祺瑞毕竟是武夫出身,他顽固地认为,参加一战是救国的头等大事,哪怕不择手段,我也要将它办成。

于是,段祺瑞将一大帮跟自己关系不错的军阀喊到北京来,组成“督军团”,对国会施加压力。与此同时,段祺瑞还让手下组织一些乞丐、无业游民,在国会周围聚集、转悠转悠,高喊口号,要求参战,这批人美其名曰:“公民团”。

大总统黎元洪见段祺瑞如此“胡闹”,忍无可忍之下,遂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免掉段祺瑞国务总理的职位。

这个决定不得了。段祺瑞不服。为什么不服呢?段祺瑞不服,有他不服的理由。

首先,《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实话实说,这条规定是有争议的。它仅仅规定“任命国务员需要参议院同意”,但是“撤免国务员”呢?需不需要参议院同意?没有明确规定。段祺瑞完全可以据此认为:依照立法的本意和理所当然的逻辑,你总统要撤我,也需要经过参议院的同意。

其次,《临时约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这条规定的本意是说:总统每发布一个命令,都需要国务员副署才能生效,那么问题来了:总统撤免总理,这个是不是“命令”?如果是,那么这个“命令”,需不需要总理(国务员)副署?——说得更明白一点,段祺瑞的看法是:依照《临时约法》,你大总统可以开除我,但是你需要经过我的同意——细细想之,有些荒唐。

这还不算。对段祺瑞有利的还有一条。《临时约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依据这一条,段祺瑞也完全可以理解为:你大总统要开除我?可以,但是须经过参议院对我进行弹劾,而且还必须允许我申请复议一次。

说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实是一部有歧义、不完善、不严谨的约法。这样的约法,恐怕无论是换了谁上台当家,总统和总理都难免要闹出矛盾,因为这里的问题十分明显:总统和总理的职权划分模糊不清。

我们俗话说:一个乌龟不能有两个脑袋。一般的政治决策机构,委员为单数,例如七人、九人、十一人,投票解决问题,总有多数胜出,但是如果一个乌龟有两个脑袋,一个脑袋说向东,另一个脑袋要向西,那就只能掐架了。所谓“府院之争”,其实就是这么回事。

当然,有的读者也许会说:《临时约法》的咬文嚼字之争,不过是表面现象,当时的武夫争权夺利,才是问题的本质。这样说也许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历史上还有第二次“府院之争”——黎元洪下台之后,新总统冯国璋和段祺瑞还是闹得不愉快,症结还是在于这一点:总统和总理的权力划分存在争议——这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