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二(第2/14页)

【原文】“尔有嘉谋嘉猷,则入告尔后于内,尔乃顺之于外,曰:‘斯谋斯猷,惟我后之德。’呜呼!臣人咸若时,惟良显哉!”

【直解】嘉,是美。言切于事的叫做谋,言合于道的叫做猷。顺,是将顺。成王嘉奖君陈说:“尔平日凡有好言语切于事的,及有好言语合于道的,即便入告尔君于内,一一敷陈,无有隐匿,乃又不自以为能,将顺于外说道:‘凡此嘉谋嘉猷,有利于国,有益于民,都是我君之盛德,主持裁断于上,非臣下所能预也。’夫既陈己之善,而献纳于内,乃又以善归君,而宣布于外,此乃忠顺之极至,臣道之纯美者也。”于是又叹息说:“若使为人臣的,都似汝这等忠顺,是为奉公修职的良臣,而其名誉亦岂不光显于后世哉!”夫君陈有善,不自以为己功,而归之于君;成王受善,亦不自以为己出,而归之君陈,盖亦庶几乎唐虞都俞之休风矣。其致治太平宜哉!

【原文】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

【直解】弘,是阐扬的意思。丕训,是大训。削,是刻削。制,是节制。成王又呼君陈而告之说:“昔周公师保万民,垂之大训者,固后人所当遵。然事以时迁,政由俗革,又不可拘泥陈迹,至于狭隘而不弘也。尔必斟酌变通,阐扬开拓周公所遗之大训,使益光显敷布于万民,乃能继周公以成治耳。今尔所居的势位,是下民所瞻仰,却不可恃势作威以陵暴在下之人;尔所用的法制,是下民所奉行,却不可倚着公法而恣行刻削之政。惟在审治体,识时宜,务以平定安辑斯民可也。盖殷民当迁徙之余,服周公之训,顽梗之习虽变,而向化之心未坚。若更加严厉,则非今时所宜;若过于宽和,又非为治之体。尔今御众虽从宽厚,然不可一味从宽,把法度都废坠了。须要有个品节限制,以维特于宽厚之中,然后宽而不失于纵。近民虽尚和平,然不可骤然便和,使人情都懈弛了。须要驯扰服习,渐次成和平之化,然后和而不至于流。宽和得中,则政善民安,而能弘周公之丕训矣。”按:周公告成王治洛,则曰:“明作有功,敦大成裕。”是严中有宽。成王告君陈,则曰:“宽而有制,纵容以和。”是宽中有严。可见刚柔相济,仁义并行,乃万世治天下之大法也。论治者,宜究心焉。

【原文】“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直解】辟,是刑辟。宥,是赦宥。中,是轻重得中。成王告君陈说:“下都之殷民,有犯了刑法,未经决断的。我虽说要加刑,尔未可便从我意而加刑;我虽说要赦宥,尔亦未可便随我意而赦宥。盖一人之喜怒无常情,五刑之轻重有定法。若曲从人君主一时的喜怒,必有不当刑则刑,不当宥而宥者。须是详明法意,权其轻重,务合于中。可刑则刑之,使无辜者不至滥及;可宥则宥之,使有罪者不得倖免,乃为用法之平也。”上节是戒君陈不可狥一己之私,这是戒君陈不可狥人君之私。上下皆能以公道为主,殷民岂有不心服者乎!

【原文】“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

【直解】弗若,是不顺。成王又说:“若殷民之中,有习于强梗,不肯顺于汝之政令的;有安于昏昧,不能化于汝之教训的。这等人,不免加之以刑。然须是刑当其罪,刑一人而可以为千万人之戒,使后来的,再不敢犯罪,然后从而刑之。不如是,则未可遽加以刑矣。”此节言罪之可矜者,不轻于用辟,以见辟惟其中,而非枉滥也。

【原文】“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

【直解】狃,是习惯。奸,是在内为恶的。宄,是在外为恶的。细,是小。成王又说:“若是习惯奸宄之事,敢于为恶,不知悛改的,与那毁败纲常,坏乱风俗的,这三样人,所犯虽是小罪,也不可赦宥他。盖国家之纪纲风化,关系甚重,当痛惩之,以绝为恶之源也。”此节言罪之难恕者,不轻于赦宥,以见宥惟其中,而非宽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