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二:秦汉冠服体制的特点(第2/30页)

人员的分等分类是个行政问题,服饰分类的基础则是服饰差异,讨论冠服的分等分类,就是讨论如何利用和制造差异。服饰差异是如何形成的,或如何被制造的呢?那就有很不相同的情况了。因生活方式和环境变迁,各种冠服会“自然”生发出来,从而呈现出特异性来。比如南方人戴斗笠,北方人戴皮帽,诸如此类。由此就形成了“自然差异”。这里所谓“自然”,是就其还没有基于等级需要而被王朝编排改造而言的。在生活与工作中,又能看到校服、军服、警服、各色工作服之别,及邮电、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制服之别,诸如此类。不止中国如此,不同职业穿着不同服装的做法,在各社会各时代是普遍存在的(5)。传统中国的特点,在于对职业服饰王朝经常用法令去规定。此种类型的人为差异,可以叫“职事差异”。你还可能拥有很多种服装,穿哪样因活动的场合与规格而异:隆重的典礼上穿高档礼服,家居场合穿休闲装。妆束打扮依活动场合、依典礼规格而异,姑称“场合差异”。还有一种情况:军人穿着同样风格的军服,但以肩章、领章等徽章区分军衔高下。在同一服装上,进一步利用服饰元素区分尊卑,可名之为“级别差异”。

服饰差异当然还有很多种,服饰社会学的研究者已有系统阐述了(6)。但我们不想照搬服饰社会学的概念。上文所揭差异,是我们量体裁衣,针对这里的特定研究对象而专门设计的。服饰研究者也曾讨论过制服的标志与象征作用,但没把“职事差异”和“级别差异”二者区分开来(7);然而面对中国冠服时,这却是个有意义的区别。设计得当的概念是锐利的分析工具,将为阐释剖析提供重大便利。

围绕不同差异,可以形成不同的分类分等。基于“自然差异”,就会有“自然分类”;基于“职事差异”,就会有“职事分类”;寻求“场合差异”,可能形成“场合分等”;寻求级别差异,可能形成“级别分等”。当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职事差异”也可能形成分等制度,即若某职事高于或低于某职事,则某职事的服饰高于或低于某职事的服饰。如汉初商人不得衣丝(8),晋朝市侩一足黑履、一足白履(9),日本的“非人”不得束发(10),印度不同种姓各有不同衣饰和着装方式(11)。而“场合差异”也可能只是“分类”而已,各场合所使用的不同服装,不被认为有尊卑高下之别。比方说,不一定婚服高于丧服。我们之所以使用“职事分类”和“场合分等”,是基于周秦汉唐冠服体制的实际发展线索的考虑。

在同一个冠服体制中,几种差异往往是同时被利用的,但其重心落在了哪种分类或分等上,却不相同。所谓“重心”,是就官僚队伍的主体而言的,这个主体就是品官。品官之外还有各种杂色人等,他们人数众多、且各有其服,但其杂服并不构成王朝冠服体制的主体。“重心”和“主体”的概念是有意义的,因为品官冠服和杂色人员的杂服,其变迁趋势很不一样,二者应加区分。

那么本章思路是这样的:面向官僚队伍的主体,观察历代冠服主要依据或重点突出了哪些差异,用什么方式去表现那种差异,进而探讨其用意、效果和原因。这种分析方法与单纯服饰史的研究不同,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可以说是“结构主义”或“形式主义”的,即,旁置了冠服的实际外观或服饰元素的物理形态,而只考虑各种冠服及元素的排列样式,以及它们被叙述的样式,由此分析冠服的分等分类及其变化。后文的讨论,将围绕周朝、汉朝和魏晋几个时段,而陆续展开。

二 周代冠服体制:自然分类与级别分等

首先来看周朝的情况。夏商周属早期国家阶段。经夏商而入周,典章大备而文物灿然,冠服体制也略具形态了。“衣冠”,成了这个“礼乐之邦”的重要标志。赵武灵王打算“胡服骑射”,随即就遭遇了“莅国者不袭奇辟之服,中国不近蛮夷之行”的抵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