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下)(第2/7页)

三、清代政制

清代政制,沿明代不设宰相,以大学士理国政,以便君主独裁。【乾隆书程颐经筵劄子后,谓:“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至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

命官则沿元代,满、汉分别,【如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余仿此。】而实权多在满臣。

且满洲、蒙古无微员,【从六品首领、佐二以下官,不以授满洲、蒙古。】宗室无外任。【外任道以下官不以授宗室。其督、抚、藩、臬(niè)、由特旨简放者,不在此例。】

君尊臣卑,一切较明代尤远甚。

明朝仪,臣僚四拜或五拜,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明大臣得侍坐,清则奏对无不跪。明六曹答诏皆称“卿”,清则率斥为“尔”。而满、蒙大吏折奏,咸自称“奴才”。【又按:清初汉大臣对满洲亲王亦长跪。鹤征录:“康熙二十六年正月,诸王大臣议礼,阁臣白事,向诸王长跪移时,李之芳年老踣(bó)地。高层云官给谏,抗章弹奏,遂令会议时大臣见诸王不得引身长跪。”又东华录:“康熙二十七年,给事中高层云疏参大学士王熙向康亲王杰书等跪语,王俱坐受。”】

雍正时别设军机处,自是内阁权渐轻,军机处权渐重。然军机处依然非相职。

军机处并无特出之首长,亦无权向各部及各督、抚直接发布命令。盖军机处仍不过为清王室一御用机关,不得目之为政府中之最高枢机。

并有所谓“廷寄谕旨”,最高命令以军机性质行之,更无外廷参预意见之余地。

清制,凡巡幸上陵、经筵、蠲(juān)赈、内臣【自侍郎以上。】外臣【自总兵、知府以上。】黜陟,及晓谕中外事,用明发上谕,交内阁,以次交部、科。凡诰诫臣工、指授兵略、查核政事、责问刑罪之不当者等事,用寄信上谕,由军机大臣面承后撰拟进呈,出发即封入纸函,用办理军机处银印钤(qián)之,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六部仅为中央行政长官,其权任亦大削。

清六部长官均无权对各省督、抚直接发布命令,则不得谓是总辖全国之行政长官。又各部尚书、侍郎均有单独上奏之权,则各部尚书亦江不得谓是统率各该部之惟一长官。清制六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各一人,则一部而长官六人。此等各无专事,甚或朝握铨衡,夕兼支计,甫主戎政,复领容台;一职数官,一官数职,曲存禀仰,遑论建树。

明废宰相而提高六部实权,吏、兵诸部尚书,在明代多卓著声绩。清则无宰相,而六部亦几下侪(chai,2)于具员。光绪三十一年,王大臣奏言政治积弊,谓:“名为吏部,但司掣(chè)签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礼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此种情形,盖自清初即尔。

虽仍设给事中,然其性质,转为御史官之一部,对朝廷诏旨,无权封驳。

清代重要折奏皆归军机处,外廷无可预闻。设六科给事中,并隸(lì)于都察院。【都察院有给事中三十人,监察御史四十四人,皆得单独参劾上奏。】台、谏合一,给事中以稽查六部百司为主,与御史职务相同,完全失却谏官本意。【事亦始雍正初。汉臣有抗疏力争者,竟不获。】

用人大权,则全出帝王意旨。既不属之宰执,亦无所谓“廷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