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从雅典到费城 走向平等

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希腊人获得了解放。但与此同时,他们也遇到了难题。

难题就是如何处理人际关系。

这在氏族社会是不成问题的。血缘,最天然、最真实、最温情也最和谐。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唱妇随,不就是中国人一贯追求也曾经行之有效的主张吗?然而此刻的希腊人,却成了宙斯式的“弑君英雄”,俄狄浦斯式的“杀父罪人”,早已“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他们,又靠什么来组成社会,结为群体,不至于因各行其是而天下大乱?

契约。

用契约管理社会,在希腊人那里丝毫都不奇怪。作为商业民族,他们早就意识到处理事务和关系,物比人好。这个“物”就是货币和契约。货币干净利索,契约人我两便。只要大家都信守合同,照价付款,就相安无事。而且,由于它对签约各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

第一种平等产生了——契约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一种好东西,当然可以放之四海。比方说,用来制定研究问题讨论问题的方法和规则。这些方法和规则,比如逻辑,是人与自然的约法,也是人与人的约法。其中,不证自明的叫“公理”,推导的过程叫“推理”,推导出来的叫“定理”,最后的结论叫“真理”。某个结论是不是真理,不归张三说了算,也不归李四说了算,要看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和事先约定,谁都没有特权可以蛮不讲理。

科学诞生了,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契约既然可以用于自然,就更可以用于社会。社会的契约就是法律。只不过,它不像商业合同那样一对一地签,而是全体公民一起来。由于它是关于社会问题的,所以叫“社会契约”;由于它是全体公民签订的,所以叫“全民公约”。

所谓“全民公约”,其实就是每个人跟其他人都互为甲方和乙方,就像民主是“自己统治自己”。这样一种签约,当然更必须遵守,立法者和执法者也不能例外。作法自毙,不是立法者的悲哀,反倒是他的光荣和成功。

法治诞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这里面有问题。

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是没问题的。因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权利对等。谈不拢,可以不签;有情况,可以修改;执行不了,可以认赔毁约。总之,契约是可以商量的,而且只要甲乙双方商量就行。商量不通,还有仲裁机构。

法律也可以这样吗?

难。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又怎么办?就不要法律了?

当然不行。

也只能先做两个约定。

第一,法律的制定,只能寻找“最大公约数”,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比方说,不能杀人,不能放火,不能抢劫,不能盗窃,不能强奸,不能私入民宅。这些大家都同意,那就写进法律,成为共识,也成为约定。

这就是“法治原则”。

第二,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那么对不起,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的约定为约定。

这就是“民主原则”。

显然,法治跟民主一定是孪生的。法律能管的,也一定只能是底线。更高的要求,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相濡以沫、助人为乐等等,法律就管不着了,只能靠道德。

这就导致了西方人的又一次签约,只不过这回是跟上帝签的。合同的内容是——人类承诺,做好人不做坏人,做好事不做坏事。上帝承诺:好人上天堂,坏人下地狱。

宗教诞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这次签约希腊人并不在场,也不可能在场。因为他们的那一页,已被历史翻了过去。完成新使命的,将是罗马人(请参看本中华史第九卷《两汉两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