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4章 判决(第2/3页)

调解来调解去,双方用法律条文交锋了一番,连法官都没怎么听懂——这事也不奇怪,基层法官事务繁忙,哪里有这么许多时间去研究法律条文。华夏的法律都是人大搞出来的,从来不参考法官的意见,又语焉不详,经常来个“除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外”,除了参加制定法律的,谁知道都有哪些情形啊!

大律师们有的是人脉钱和时间把新出的法律弄清楚,自己弄不清楚,还可以去请教人,很多人都是可以直接去人大问制定法律的人,究竟这一条条是什么意思,中间的界限在哪里。可是基层法官哪里有这个条件,只能自己琢磨,一忙起来甚至都没时间去看。平时那些小纠纷也就算了,现在碰上这种大事,那点学识就不够用了。

幸好华夏的法院,学东西永远只学一半,虽然也有法庭,也有法官,站在审判席上似乎威风凌凌,传证人传证据问完被告问原告,其实压根就是无用功,真做主的是合议庭,那些证据证言都早已审议过,怎么判也早就说好了。

所以法院分外讨厌忽然提出新证据的,还有就是法庭翻供的。新证据也就罢了,顶多不予采纳,翻供可就讨厌了,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虑的。他一个人翻供不要紧,背后多少人要彻夜加班啊。

又幸好,这是经济纠纷,情节也很简单,没什么可以争辩的地方,只是对适用哪一个法律看法不同。可是两边都是大律师,弄出什么幺蛾子来也不奇怪。调解不成,接着就是正式开庭审判,法官提心吊胆,生怕两边提出什么新证据。

再幸好,两边摆事实讲证据,说的都是老一套,没什么新意。法官总算是松一口气,这下可就轻松了,只要按照合议庭的意见判就是,谁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的纠纷,其实一清二楚。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几年前签订了一个协议,可以互相入股,现在蔓莎服装要求履行协议,神弓集团不肯。对于协议的真假,因为蔓莎服装提出来的证据很确实,神弓集团也没法子否认。

不过神弓集团的律师说了,这是好几年前的协议,现在早就已经时移世易,连董事会都换过两茬了,股东也已经变更,协议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装的律师就反驳说,董事会换了就换了,压根没关系,入股的事情是股东会批准,股东会不管换没换人,都是那一个,何况神弓集团的股东会压根没怎么变。

然后神弓集团的律师说我们股东会去年通过了决议,原则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装的律师就说你们的原则关我屁事,协议上已经给了入股的权利,那就是双方的事情,不是你们单方可以毁约的。

这就要说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过股东可以排他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新的股东就进不来。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开募股的,募股协议一旦签订好,股东同意了一次,以后就算变卦也没用。

神弓集团的律师又提出他们不愿意履行协议,宁愿赔钱。蔓莎服装的律师当然说我不要你赔钱,就一定要履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维护社会公义处罚,一般是要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团的律师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几百个签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团属下工厂的工人弄的,都说只有张利国才能保证神弓集团运行平稳,蔓莎集团不知是个什么东西云云。

这样的东西如果事先说好,法院认可,那就是舆论利器。可法院不认可,那就什么都不算。蔓莎服装的律师也拿出一封信来,却是神弓集团的股东们写的,一致要求黄文斌赶紧给神弓集团注资。从股份来说不算多,可是从人数来说,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