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第6/9页)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输出的各种罚则,并没有防止羊毛的输出。大家都知道,每年输出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很大的差额,对于秘密输出是那么大的引诱,以至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秘密输出者外,对任何人都无利。但是,课有赋税的合法的输出,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难堪的赋说的征收,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于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输出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除靴、鞋或拖鞋外,禁止一切生皮、鞣皮输出。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轻微的税一先令,即可摆脱独占。他们以不加制造的鞣皮输出,亦可于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输出者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全部。我国牧畜者,却仍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害。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在他们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团结起来。连牛骨亦禁止输出;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两种不重要的行业,亦得享受一种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

以禁止或课税方法,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可以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以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禁止输出,受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输出,亦需纳税;我国染业在这点上,取得了一种妨害呢绒业的独占。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所以,用不着防御了。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输出。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类制作品的价格因外国人的竞购而抬高。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规定一切金属都禁止输出。铅、锡列为例外,或许因为这两种金属极为丰饶。而其输出,又是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部分。威廉和玛丽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为了奖励开矿,允许由大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输出不受禁止。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输出。未加工黄铜,即所谓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输出。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可免税输出。

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就会在输出时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一切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输出时需纳税的,都可免税输出。但下述各货物,却作为例外,即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这项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缴纳以前所需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百分之一出口税。

这项法令又规定,有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可于输入时免纳一切税。但后来输出时,需纳一定的税,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国染业者一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输入于己有利,一面又认为稍稍阻害其输出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这种引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输入者注意,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输入。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输入自由输出亦自由的场合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