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都市商业对农村改良的贡献(第4/5页)

对于公众幸福,这真是一种极重要的革命,但完成这种革命的,却是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满足最幼稚的虚荣心,是大领主的唯一动机。至于商人工匠,虽不像那样可笑,但他们也只为一己的利益行事。他们所求的,只是到一个可赚钱的地方去赚一个钱。大领主的痴愚,商人工匠的勤劳,终于把这次革命逐渐完成了,但他们对于这次革命,却既不了解,亦未预见。

因此,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城市工商业是农村改良与开发的原因,而不是它的结果。但是,这种发展,既与自然趋势相反,当然是迟缓和不确定的。试比较以工商业为国富基础的欧洲各国的缓慢进步,与以农业为国富基础的我国北美殖民地的急速进步吧。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居民数目,在将近五百年中,未增加一倍。我国北美殖民地有些地方,却是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就增加了一倍。在欧洲,长男继承法和各种永久所有权,使大地产不能分割,也就使小地主不能增加。我们知道,小地主对其有限土地十分熟悉,爱护备至。他不但喜欢开发它,而且喜欢改良它。他在各种耕作者中算是最勤勉,最聪明,最成功的了。加之,长男继承法和永久所有权,又使许多土地不能出卖,常使购买土地的资本多于待售的土地,从而使土地常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所得的地租,常不足以支付买价的利息,至于修补费,及其他各种意外费用,更不用说。所以,购买土地,在欧洲,是小资本利润最少的用途。固然有些不再经营工商业的人,为安全起见,亦有时愿把小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还有些从别的来源取得收入的专门职业家,亦常因要保储蓄的安全,喜投资购买土地。但是,一个青年,如果不愿从事工商业,而用两三千镑资本购买一小块土地来开发,固然也可以生活愉快,不依靠人,但要希望成为大富翁大名人,就绝不可能了。如果他把资本用于别的用途,他就可望发大财或享大名,和别人一样。而且,这样的青年人,虽不希望成为地主,但大都不愿成为农民。这样,任人购买的土地既少,土地的卖价又高,结果,使许多原来可能用于改良和开发土地的资本都不投到这方面来。反之,在北美洲,则有五六十镑的资本,便足够用来开办一个农场。那里,未开垦土地的购买与开发,既为最大资本最有利的用途,亦为最小资本最有利的用途。在那样的地方,这既是最直接的致富方法,也是最直接的成名方法。那里的土地,几乎全无代价取得,即使付出代价,亦比其自然生产物的价值少得多。这种事在欧洲是绝不可能的;在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任何国家都是不会有的。可是,当一个大家庭的家主死时,所遗土地财产若能平均分配于各个儿女,则所遗地产,大都有出售的日子。待售的土地就会增加,土地就不能再以独占价格出售。土地的自由地租,这样将渐足抵付买地地价的利息;以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亦将和其他用途同样有利。

英格兰,因土壤天然肥沃,海岸线与全国面积相比甚长,又因有许多可以通航的河流流贯其间,使内陆各地能有水运之便,所以,与欧洲任何大国比较,都一样宜于国外通商,一样宜于经营远地销售的制造业,一样宜于上述情况所能引起的种种改良。此外,自伊丽莎白即位以来,英国立法都特别注意工商业的利益;事实上,欧洲没有一个国家,即荷兰亦不例外,其法律一般地说,能这样有利于这种产业。所以,英国工商业就在这整个时期内不断地向前发展起来。无疑,农村的开发与改良,亦不断地在进步;但其进步,似较迟缓,不如工商业的迅速。大部分土地,也许在伊丽莎白时代以前就耕种了,可是还有一小部分仍全未耕种,至于已耕种的土地,其耕作状况大部分亦未尽如人意。不过,英格兰的法律,不仅由保护商业而间接鼓励农业,且有若干对农业直接加以奖励。除歉收年度外,谷物输出,不仅自由,且有奖金。在收获一般的年度,外谷输入,又有等于禁止输入的关税。除了来自爱尔兰的以外,活牲畜的输入一向是禁止的,而且准许从爱尔兰输入亦是不久以前的事。所以,在两种最重要的土地产品即面包与家畜肉上,土地耕作者实享有一种独占,他人无从染指。这种奖励,虽像我后面指出的那样到底全是幻想,但由此至少可以推知英国立法当局,实有赞助农业的美意。而最重要的是英格兰法律对于国内农民曾竭尽所能使其安定独立而受人尊敬。所以,在长男继承法尚未消灭,什一税继续征收,与法律精神相反的永久所有权有时仍然有效的国家中,英格兰总算是最鼓励农业的国家了。但英格兰农业的情况,仍是如此。假使农业除了由于商业进步而间接得到鼓励以外,没得到法律的直接鼓励,政府袖手旁观,听任农民的处境停留于与欧洲其他各国相同的状态,那么,农业将呈现何种情况呢。伊丽莎白即位迄今已二百余年了。这悠长的时间,是人类繁荣阶段通常所能持续的最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