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

贷出取息的资财,出借人总是看作资本。出借人总希望借贷期满,资财复归于己,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这资财,要付他年租若干。这种资财,在借用人手里,可用作资本,亦可用作留作目前消费的资财。如果用作资本,就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可再生产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种场合,他无须割让或侵蚀任何其他收入的资源便能偿还该资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费的资财,他就成为浪费者,他夺去了维持勤劳阶级的基金,来维持游惰阶级。

贷出取息的资财,无疑有时兼用在这两种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种用途的较多,用在后一种用途的较少。借钱挥霍的人,势难久立,借钱给他的人,常要后悔愚不可及。除了重利盘剥者,像这样的借贷,对双方都毫无利益。社会上固然难免有这样借贷的事件发生,但因人各自利,所以,可以相信,它不会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有。任何比较谨慎的富人,如果问他愿以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的人呢,或是浪费的人,他听了,怕只会发笑,笑你会提出这样不成问题的问题。借用人虽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节俭家,但在他们之中,节俭的终必比奢侈的多得多,勤劳的终必比游惰的多得多。

借款徒供挥霍的,只有乡绅。乡绅借款,通常有财产为抵押,其所借款,常常不是用于有利的用途。但就连乡绅,借钱亦非全供浪费。所借的钱,常常早在未借之前就已用光。他们日常享用的东西,多向商店老板赊购,往往赊得很多,必须出息借款来还清账目,乡绅所借的资本实是补偿商店老板的资本,他们所收的地租,不够偿还,所以向别人借款来偿还。这时他借钱并不是为了花费,只是为了补偿先前已经花掉的资本。

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从货币借出,或为钞票,或为金银。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资财,那么,他所借贷的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那么,他所借贷的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借贷的事情,实际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使用权让与借用人,任他随意使用。

货币总是国内各种借贷的手段,不论其为钞票或为铸币。一国能有多少资财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像一般人所说,能有多少货币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并不受货币价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产物价值的支配。这特定部分年产物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为资本用,同时所有者又无意亲自使用,因而借给别人。因为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以货币来往,故被称为金钱上的利害关系。这不仅不同于农业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同于工商业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工商业,资本所有者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资本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方面,货币也不过像一张让与的契约一样,甲把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乙。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做许多次的购买,亦可连续做许多次的借贷。例如,甲把一千镑借给乙,乙立即用来向丙购一千镑货物。丙因为不需要货币,就把这一千镑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一千镑货物。戊也因为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一千镑借给己,己再立即向庚购一千镑货物。所以货币还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几张纸币,但不消几天时间,借贷就已进行三次,购买亦已进行三次了。每一次,在价值上,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甲、丙、戊是有钱出借的人,乙、丁、己是借钱的人。他们所借贷的,其实只是购买那些货物的能力。借贷的价值与效用,都在于这种购买力。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等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所以,这三次借贷所借出的资财,是三倍于购买所用的货币的价值。假使债务人所购的货物,应用适当,能在相当期间偿还原借的价值及其利息,这种借贷,就十分可靠。而且,这笔货币,既可用作借贷三倍其价值的手段,或基于同一理由,也可用作借贷三十倍其价值的手段,所以,也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